浙江省测绘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测量标志拆迁、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测〔1999〕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规定,第五条修改为:一般工程在测量标志保护范围内施工(地面标志100平方米、地下标志36平方米),在距测量标志200米范围内建设微波站、雷达站、广播电视发射装置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该测量标志等级,在工程建设施工前,向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或所在地市、县(市、区)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附与该测量标志有关的规划设计图纸,经批准,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地)测绘局(处、室),各县(市、区)测绘主管 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测量标志管理与保护,规范测量标 志拆辻、赔偿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 《
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 省测量标志拆辻、赔偿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 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测量标志拆辻、赔偿管理规定
浙江省测绘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测量标志拆迁、赔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量标志的拆迁、赔偿管理、加强 测量标志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 例》、《
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损坏或使永久 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案件处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笫三条省测绘局具体负责一、二等,GPSA、B 级和省统一布设的G P S C级点测量标志的拆迁审批和对 损坏或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案件的处理工作;市 (地)县(市)测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等 以下测量标志的拆迁审批和对损坏或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 效能案件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因工程 建设,确需拆迁的,工程建设者应根据该测量标志等级, 在工程施工前,向省测绘局或所在市(地)、县(市)测 绘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附与该测量标志有关的规划 设计图纸、经批准,并支付测量标志迁建费用后方可施 工。
测绘主管部门认为需确定迁建新址的、工程建设者须 办妥迁建新址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