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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绘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作业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测绘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作业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测〔2004〕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使测绘工作顺利进行,保障测绘工作人员进行测绘活动 时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测绘局 的《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我局制定了《浙江省测绘作业证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测绘作业证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

浙江省测绘局

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

 

浙江省测绘作业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障测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测绘工作人 员进行测绘活动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家测绘局《测绘作业证管 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测绘人员进行外业测绘活动和使用永久性测 量标志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第三条《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测绘人员,有下
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领取测绘作业证:
1、从事外业测绘活动的在编职工;
2、测绘单位聘用的从事外业测绘活动,并与其签订两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3、其他确需持有测绘作业证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绘作业证的统一监督管 理工作,具体负责具有甲级、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 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 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及监督管理工 作。
第五条 测绘单位申领测绘作业证,应当按规定向省测 绘局或者单位所在地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办证申 请,并同时填写《测绘作业证申请表》(附件一)和《测绘作 业证申请汇总表》(附件二)”
第六条 省测绘局收到甲级、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证 申请,经审核符合领证规定,且各种报表及各项手续完备的,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