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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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湖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卫生计生委 湖北保监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精神和《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坚持托住底线原则,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统筹衔接原则,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坚持高效便捷原则,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与相关社会救助、医疗保障政策衔接配套,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各地要在2015年底前按照《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的要求,合并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机制,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
(二)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统称重点救助对象)。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
3.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医疗救助除重点救助对象外,逐步将低收入救助对象纳入救助范围,适当拓展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三)资助参保参合。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定额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研究制定。
(四)规范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对门诊救助对象中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给予定额门诊救助,由供养机构统筹管理使用。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研究制定。
(五)完善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救助的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并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救助对象看病就医。
三、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医疗救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2015年底前各地要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医疗救助对象中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病)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大病保险)的,原则上可确定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对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合规医疗费用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已经开展大病保险的地区,参照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对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救助对象可设置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