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家禽定点屠宰厂设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农专发〔2014〕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为规范家禽屠宰行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设区市主城区家禽杀白上市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70号)精神,现将《浙江省家禽定点屠宰厂设置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7月8日
浙江省家禽定点屠宰厂设置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家禽屠宰行为,有效阻断人禽间疫病传播,保障禽产品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
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设区市主城区家禽杀白上市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70号)规定,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
》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供应设区市主城区禽产品的家禽定点屠宰厂的设置、认定等工作。
二、设区市畜禽屠宰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畜禽定点屠宰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家禽定点屠宰厂的选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