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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设区市主城区家禽定点屠宰和杀白上市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设区市主城区家禽定点屠宰和杀白上市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农专发〔2014〕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家禽定点屠宰与市场销售行为,保障设区市主城区上市杀白家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设区市主城区家禽杀白上市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7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设区市主城区家禽定点屠宰和杀白上市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家禽定点屠宰行为

家禽定点屠宰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屠宰设施设备,严把活禽进货关,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经专门培训的家禽产品检验人员,配置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规范家禽屠宰,对检验检疫合格的杀白家禽及其产品加施产品标识,标注产品名称、加工日期及保质期、屠宰企业名称及编码、运输及贮存要求等信息。要按照《鲜、冻禽产品》(GB 16869-2005)、《家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NY/T 1340-2007)和《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DB33/3003—2014)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及时无害化处理病害家禽及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家禽及其产品。

二、大力规范杀白家禽经营行为

设区市主城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品牌专卖店、餐饮和食品加工企业等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把杀白家禽进货准入关,所经营的杀白家禽及其产品应当来自家禽定点屠宰企业,动物产品检疫证章标志和产品标识齐全。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要完善冷柜、冷库等冷链设施,建立进货索证索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