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
鄂政发〔2018〕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决定予以修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13日
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有关规定和《
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力争到2025年,健全和完善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让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总体要求
建立健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提供制度性保障。
(一)坚持政府主导,应救尽救。各级政府要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高人口素质、保障残疾儿童生存与发展权利的高度,充分认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应救尽救,全面覆盖,保障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二)坚持整合资源,统筹规划。采取残疾儿童康复专项救助、基本医保报销、家庭合理负担、相关部门政策有效衔接的办法,统筹资金,解决残疾儿童康复需求。
(三)坚持需求导向,标准适度,服务可及。将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为残疾儿童提供医疗、康复训练、教育、辅助器具适配、社会融合等多学科领域的系统康复服务。图书馆、体育馆、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接纳残疾儿童参与社会生活,并为残疾儿童融入社会生活创造和改善环境条件。政府培育和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四)坚持责任共担,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责任,社会广泛参与,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之下,建立和完善公正规范的康复救助机制,加强绩效考评,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三、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具有湖北户籍(含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0-10岁,诊断明确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儿童身体状况稳定,有康复意愿且家庭成员配合。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有条件的地方可放宽救助对象年龄和救助范围。
(二)救助内容。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具体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项目。
(三)救助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分类确定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本地救助制度确定的救助对象范围、内容、标准不低于现有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和政策的相应范围、内容和标准。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1.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康复费用。
2.在康复机构接受医疗、康复、教育、辅助器具、社会融合活动等服务产生的直接支出。
3.用于适配残疾儿童康复所需的各类普及型辅助器具。
4.用于控制致残疾病而需长期服用的特殊食品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
5.本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支出。
(四)救助方式与康复安置。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为残疾儿童提供形式多样、标准规范、程序简单、就近方便、公开透明的康复服务。
残疾儿童康复安置渠道包括:
1.残联、卫健、教育、民政等部门所属的公益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专业组织设立的康复机构,授权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和康复救助。
2.通过政府招标,购买社会化康复服务,转介残疾儿童享受中标机构提供的康复服务。
3.经县级残联同意,残疾儿童在异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按本级救助标准补贴所产生的康复费用。
(五)政策衔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要与公共卫生服务、义务教育、社会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相对接。地方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政策衔接办法,统筹解决残疾儿童康复费用和康复期间家庭生活困难等问题。
四、救助流程
(一)自愿申请。本着自愿原则,残疾儿童监护人(照顾人、委托人)携带残疾儿童户口本、有效诊断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户籍所在县级残联提出申请。
(二)审核确定。县级残联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受助对象、受助项目、救助标准、康复安置机构和救助经费补贴方式,并及时向监护人(照顾人、委托人)反馈。
(三)实施救助。申请救助的残疾儿童监护人(照顾人、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由县级以上残联组织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人社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