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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涉渔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涉渔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
绍市农通〔2023〕27号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涉及渔业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权,按照《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涉渔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现予以印发。

本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涉渔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5日



附件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序号

事项代码

案由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处罚标准

1

330220603000


(绍兴)对在河道内进行投饵式水产养殖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曹娥江流域水环境重点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在河道内洗砂、种植农作物、进行投饵式水产养殖。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河道内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河道内进行投饵式水产养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初次违法且投饵面积30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初次且投饵面积30亩以上或者两年内改正后再次违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两年内三次以上违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涉渔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


2

330220505000

(绍兴)对在禁止水域内从事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河蚌育珠行为的行政处罚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禁止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河蚌育珠的水域,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水域内从事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河蚌育珠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代为拆除、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逾期不改正的,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河蚌育珠总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

逾期不改正的,代为拆除、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千元以上六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逾期不改正的,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河蚌育珠总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

逾期不改正的,代为拆除、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六千五百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逾期不改正的,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河蚌育珠总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

逾期不改正的,代为拆除、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涉渔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
发布日期:2023-08-15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涉渔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权,确保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事项实施的公平、公正,规范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结合工作实际,市农业农村局印发了《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涉渔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依据《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三、主要内容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涉渔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对《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中涉及渔业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梳理,根据违法行为情节的较轻、一般、严重等情形或者首次违法、重复违法等违法次数进行裁量标准的细化、量化,指导执法队员公正、公平、合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四、相关说明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涉渔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分别于2023年6月7日-6月16日,7月13日-7月24日,通过绍兴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3年7月24日意见征求结束,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五、实施期限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涉渔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绍市农通〔2023〕27号),自2023年9月15日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方式:85172985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