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涉渔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现予以印发。2023年8月15日
附件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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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代码 |
案由名称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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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2206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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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对在河道内进行投饵式水产养殖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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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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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初次违法且投饵面积30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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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初次且投饵面积30亩以上或者两年内改正后再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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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两年内三次以上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涉渔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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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30220505000 |
(绍兴)对在禁止水域内从事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河蚌育珠行为的行政处罚 |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
较轻(逾期不改正的,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河蚌育珠总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 |
逾期不改正的,代为拆除、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千元以上六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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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逾期不改正的,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河蚌育珠总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 |
逾期不改正的,代为拆除、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六千五百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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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逾期不改正的,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河蚌育珠总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 |
逾期不改正的,代为拆除、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