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地税发〔2005〕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09-07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
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指纳税人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无法按查账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或者未能依法如实、正常申报纳税,或者申报缴纳的税款明显偏低,而由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权限和方法,确定其应纳税额,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第三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人应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缴纳、代扣代缴和代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应纳税额,但对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重新核定。
第二章 核定征收的范围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应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应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
1. 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2. 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3. 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的。
第三章 核定征收的方法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包括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两种方法。
定率征收即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其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能够核算,或根据其生产经营要素能够测算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一般盈利情况,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据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定额征收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参照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事项和合理标准,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第九条 对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其收入总额或者应纳税额:
(一)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二)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三)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税负水平核定;
(四)按其它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第十条 对实行定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由市(地)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分行业应税所得率,但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所规定的幅度区间确定: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表(%)
制 造
3-10
采 掘
10-40
建 筑
8-20
批 发
3-5
零售贸易
5-15
交通运输
10-20
房地产(包括装饰、装修)
13-20
会计、审计、税务、律师服务
25-35
教 育
20-30
卫 生
5-25
住宿和餐饮
10-30
娱 乐(包括洗浴)
25-35
其他行业
10-30
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按其主营项目确定应税所得率。
第十一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