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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5〕1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5日 

  金华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向社会公众提供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突发事件发生、减轻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可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的种类和分级标准,按照各级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依托气象部门已有业务系统,整合资源,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相互衔接、相关责任单位互联互通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在各级气象部门设立预警信息发布中心。
  第六条 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为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提供发布平台;不改变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的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已有发布渠道。
  第七条 预警信息发布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发布、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统一协调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会同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建立畅通、有序、高效的发布机制。
  第九条 各级气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负责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承担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计、环保、安全监管、旅游、人防、科技(地震)、气象、电力、民航、铁路及应急指挥机构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预警信息发布的标准、流程和审签制度,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宣传部门应当协调指导新闻媒体、网站、应急广播、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与当地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实现互联互通,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快速发布“绿色通道”,确保在第一时间多途径、多手段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第三章  发布与传播

  第十二条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当利用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和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发布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审签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为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设立发布账户和审签权限。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签制度。
  第十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的预警信息采用统一制作格式,包括预警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警范围、警示事项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发布渠道、预警时效等。
  第十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制作预警信息,发送至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
  第十六条 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在接收到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送发的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指定的范围、时间和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多个责任单位对同一突发事件送发内容雷同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当在征求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