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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8〕1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全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定义、种类及等级划分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金华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大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霜冻、道路结冰、冰雹、高温、干旱、雷电、大雾、霾14类。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生的紧急程度以及发展态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中英文图标标识。

  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职责划分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当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有关工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属地发布,各县(市、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解除,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未设立气象台(站)的,由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市本级由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负责。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发布和传播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权威发布和传播渠道应自收到当地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发布、变更、解除通知后15分钟内播发。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获取机制,准确、及时、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