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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金政办发〔2016〕1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切实维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5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目标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离开所在县域范围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因死亡、失踪(2年以上)、服刑(1年以上、含强制戒毒等)、重残(一、二级残疾)、长期患重病(1年以上)等原因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留在户籍地(或常住所在地)不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以儿童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深化完善儿童关爱服务机制,加强儿童关爱和帮扶力度,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到2017年,基本形成“家庭主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团协同、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到2020年未成年保护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一)落实家庭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外出务工前要妥善安排好子女的学习和生活,并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社区)和子女就读学校(园)。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切实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重要工作内容,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制度,并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

  (三)加强部门协作。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网络。民政部门要履行监督指导责任,牵头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加强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落实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纳入儿童福利保障和社会救助范围。教育部门要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力度,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全面建立教职工与农村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制度以及班主任与结对帮扶教职员工沟通反馈机制,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自救自护、应急避险能力和法律意识。公安机关要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置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严厉打击涉及农村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教育部门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工作,切实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财政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关爱保护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加大对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机构的资金支持力度,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发改部门要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指导地方加大设施建设力度,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需要和入学需求。司法部门要加强市、县、乡、村四级法律服务工作网络建设,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大查处违法招用农村留守儿童做童工行为的力度。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四)发挥群团优势。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生活指导、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工会组织、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青年志愿者、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充分发挥“城乡手拉手”“ 平安自护”等品牌项目的吸引力、凝聚力,扩大团结、服务、引领农村留守儿童的覆盖面。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五)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的积极作用,鼓励其依法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结对帮扶、家庭监护随访、家庭教育指导等活动,并引导其充分利用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临时托管、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服务,防止农村留守儿童生病辍学无人过问和放学节后无人管理等情况发生。

  三、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体系

  (一)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各级民政、教育、公安部门要联合团委、妇联等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依托村(社区)每季度对辖区内的农村留守儿童开展集中排摸工作,重点排查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在家、家庭生活困难、监护人缺失、事实无人抚养、残障等农村留守儿童,制定花名册,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台账,实现一人一档,并将农村留守儿童数量、构成、特点、家庭状况等基本情况录入浙江省留守儿童信息系统,做好实时更新,提高帮扶精准度。

  (二)完善基层儿童督导体系。加快推进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和儿童福利督导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基层儿童福利督导服务体系,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最后一公里”问题。每个村(社区)要配备1—2名儿童福利督导员,儿童福利督导员要认真履行督导员职责,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的信息排查和报送工作,督查、协助儿童福利各项政策的落实,建立健全发现报告和应急干预机制,开展“救急难”和结对帮扶工作,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指导、咨询等关爱服务工作,要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加强运用技术手段,实现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的有效传递。

  (三)落实儿童福利保障制度。民政部门要按照《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