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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9-7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简并优化了信息报告内容和方式,现公告如下:

一、居民企业或其通过境内合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应当在办理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简并后的《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见附件)。

二、本公告附表所称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在判定控制时,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三、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参照本公告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发生的应报告信息,适用本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章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9月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时间:2023-09-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规定了居民企业报送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事项。38号公告印发以来,企业提供境外所得有关资料逐步规范,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采集的系统性、全面性得到有效提升,境外税收工作服务与管理基础不断夯实。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结合38号公告执行以来各方反馈的意见建议,进一步简并相关信息报告内容和方式,提高信息申报质量和纳税遵从,优化纳税服务举措,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优化了哪些事项?

一是减少报表张数。《公告》合并了38号公告的《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和《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重新设计为《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二是降低报送频次。将原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申报改为年度申报,将即时报告调整为年度申报,大幅减少企业报告次数。三是优化填报数据。对数据项进行归并梳理,由57项调整为28项,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

三、哪类居民企业需要填报《报告表》?

一是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需由直接境外投资的居民企业履行填报义务。示例1投资架构如下,居民企业C直接持有外国企业D股份,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应作为报告人填写《报告表》,居民企业A和居民企业B未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无需填写《报告表》。


示例1

二是居民企业通过境内合伙企业,符合信息报告条件的,需由合伙企业合伙人作为报告人填写《报告表》。示例2投资架构如下,居民企业A和居民企业B通过境内合伙企业C持有外国企业D股份。按照合伙协议,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份额,居民企业A享有合伙企业C 60%的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比例,合伙企业C持有外国企业D 20%股份,居民企业A视同持有外国企业D股份为60%×20%=12%,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居民企业A应作为报告人填写《报告表》,境内合伙企业C无需填写《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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