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9〕46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78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黑地税函〔2006〕191号)精神,严格贯彻“孰低”征收原则,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规定的三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无偿赠予行为,受赠后再转让的,对能提供完整准确房屋原始凭证的且据实征收低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额的,应查实征收;对未提供完整准确房屋原始凭证或能提供完整准确房屋原始凭证且据实征收高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额的,一律按评估价的1%征收。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可扣除的“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为无偿受赠行为发生前原房屋产权所有人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