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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财税〔2009〕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第三条废止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就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