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文件规定,结合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2%。
二、保障性住房,由纳税人提供政府出具的保障性住房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分局(所)审核后,暂不实行预征率征收方式。
三、《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6号
)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
2022年9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
一、制定背景
为推动我市房地产平稳健康运行,发挥税收调节职能,切实贯彻落实上级局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
二、政策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