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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完善对核定征收的规范管理,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律不得低于2%。各市、县税务局可依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科学分析不同类型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