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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3〕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以来,为保证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出台了合并设立一般诊疗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政府专项补助等多渠道补偿政策。但部分地方乡村医生补偿政策落实不到位,导致乡村医生实际收入偏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村医生队伍稳定。为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的重要性

  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对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保持乡村医生队伍的稳定,巩固和扩大医改成果,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解决农村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筑牢农村卫生服务“网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里的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把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作抓紧抓好。

  二、严格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

  各地要全面落实乡村医生各项补偿政策,确保各县(市、区)2013年乡村医生年人均收入不低于22万元。要按每千服务人口配备1名村医的规定合理确定本地区乡村医生的总人数,对超过配备标准的,要在两年内妥善解决,调整到位。要严格执行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新农合支付政策。对一般诊疗费实行总额控制的地区,应按照不低于村卫生室服务人口×25次/人×4元的标准,合理控制总额。要合理安排村医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量。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