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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设区市主城区家禽杀白上市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设区市主城区家禽杀白上市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4〕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加快转变家禽交易和消费方式,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2号)等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行设区市主城区家禽“杀白”上市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为前提,以转变家禽交易方式、满足居民消费需求为主线,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导向、堵疏结合、方便群众的原则,加强政策引导,科学规划布局,积极转变家禽生产、加工、流通方式,统筹推进家禽定点屠宰、“杀白”上市和全产业链建设,加快构建新型家禽产业体系,确保设区市主城区关闭活禽交易市场后家禽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
  二、工作重点
  (一)科学规划布局家禽定点屠宰厂。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以及居民家禽消费量、家禽产业、交通条件、生态环境等因素,科学确定家禽定点屠宰厂(点,下同)的数量、选址和规模,保持适宜的家禽屠宰能力,满足主城区居民家禽产品消费需求。统筹考虑现有家禽屠宰场点的改造提升和新建定点屠宰厂的规划布局、建设规范,避免重复建设。对长期与餐饮和食品加工企业挂钩的家禽养殖场(合作社),其屠宰设备设施和质量安全管理等符合相关要求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设立屠宰点,允许其“杀白”家禽产品以设立品牌专卖店的途径进入主城区,具体规定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订。对没有条件建立集中屠宰厂的大中型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允许委托屠宰,以其自有品牌“杀白”上市。
  (二)加强对家禽定点屠宰厂的监管。家禽定点屠宰厂的设立由设区市畜禽屠宰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设区市人民政府认定,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家禽定点屠宰厂的选址要求、设置条件和建设标准,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家禽定点屠宰厂设置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环评要求,其工艺流程、屠宰设备、检验设备、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等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要求。家禽定点屠宰厂的选址要征求公众意见,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家禽定点屠宰厂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畜禽屠宰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家禽定点屠宰厂屠宰活动的监管。
  (三)加强“杀白”家禽产品质量管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屠宰检疫监管,督促家禽定点屠宰厂严把活禽进货关,引导企业落实严格的检疫检验措施,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对调入外省活禽,执行风险评估制度,做到源头可追溯、质量可监控。对病害家禽以及检疫不合格家禽,严格按规定落实无害化处理措施;对检疫检验合格的“杀白”家禽产品,加挂相关标识,有效规范家禽屠宰配送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家禽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督促业主配备冷柜、冷库等冷链设备,依法禁止无标识的“杀白”家禽产品上市销售,加大对违规经营家禽产品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家禽产品质量安全。坚决制止在设区市主城区继续从事活禽交易行为。
  (四)加快推进家禽产业转型升级。引导中小规模养殖场户组建或加入合作社,推进家禽养殖规模化、生态化。支持家禽屠宰企业吸收规模家禽养殖企业和合作社参股改造提升,支持规模家禽养殖企业往上下游延伸产业链,推进家禽养殖、屠宰、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加快构建家禽全产业链。充分发挥家禽定点屠宰厂的辐射功能,通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柜、大中型超市和品牌专卖连锁门店等销售网络,向居民提供放心、优质、安全的“杀白”家禽产品。鼓励家禽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发展连锁经营、冷链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促进家禽流通方式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