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股权质押融资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5〕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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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等四部门制定的《湖北省股权质押融资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5月8日
湖北省股权质押融资办法
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
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发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的规定,现就全省大力推进股权质押融资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的“股权”指依法在湖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二)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相关资质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资产管理公司、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融资行为。股权质押融资中以其所持股权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的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为出质人,接受股权质押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三)借贷双方及出质人办理股权质押融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借款人及出质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任何手段骗取贷款、逃废债务。贷款人办理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应当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和信贷监管政策的规定,加强风险管理,审慎合规经营。
二、登记托管机构
(四)股权登记机构。湖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负责股权出质的设立、变更、撤销、注销登记。
(五)股权托管机构。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湖北省股权托管中心是我省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服务机构。从2015年7月1日起,整合全省企业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统一由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负责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在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符合条件与要求的,应及时为申请人办理股权锁定手续,并向申请人出具股权登记证明文件。
(六)登记托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应提供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股权登记托管证明;未登记托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请、审查与评估
(六)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质权人应充分考虑股权质押融资可能产生的风险,以下股权不得办理质押融资:
1.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或限制转让、出质的;
2.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或限制转让、出质的;
3.未按国家规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股权;
4.股权权属不清、有争议或者纠纷的;
5.股权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
6.银行监管部门规定不得办理股权质押的商业银行股权;
7.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不适宜办理质押的其他情形。
(七)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办理股权质押融资,应按规定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出质股权须取得公司许可的,还应提交公司同意出质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