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国家、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制度,改进和完善全省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完善参保政策

  (一)落实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保责任。

  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都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医保。除国家和省规定外,用人单位原则上在经营所在地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对不按规定参保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查处,用人单位未参保及断保期间其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该单位负担。

  (二)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就业地的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不得重复参保和享受待遇。除设立必要的待遇等待期外,取消养老保险关系、户籍等参保限制。

  (三)妥善解决关闭破产等企业的参保问题。

  (三)妥善解决关闭破产等企业的参保问题。

  除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以外,其他改制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以及长期停产、停业完全没有缴费能力的用人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允许其自愿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保。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前,按照城镇职工医保规定应由企业为其职工和退休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欠费,在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时应当列入清算范围。

  (四)建立参保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挂钩的机制,鼓励早参保、连续缴费。

   各地可根据参保人员连续缴费年限分档确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报销范围等医保待遇。城镇从业人员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和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保的,连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多途径提高医疗保险待遇

  (一)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各统筹地区应根据当地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费消费状况,适当提高并拉开各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到2011年,各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住院费用政策内综合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

  (二)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各统筹地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建立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正常调整机制。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的统筹地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可于2010年底前调整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

  (三)规范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参保患者除国家规定不予报销和应由第三方负担以外的医疗费用,应纳入医疗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