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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4〕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湖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2月25日

  湖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2013〕87号)精神,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不断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小微企业是我省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抵押物、抗风险能力差等原因导致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严重影响其生存和发展。引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辅以政府设立的风险补偿基金作后盾,构建“政银保”合作贷款体系,使小微企业等贷款户可在无需提供抵押和反担保的条件下,以合理的融资成本获得银行贷款。这不仅有利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也有利于充分发挥银行与保险联合优势,提高金融机构业务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对促进我省小微企业和金融业发展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试点原则

  (一)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项创新金融业务,由政府组织发动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二)依法合规,风险可控。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风险控制措施,做到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

  (三)省级统筹,市县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涉及政银保企四方,考虑到金融机构垂直管理和小微企业属地经营等特点,省政府负责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统筹指导,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推进实施。

  三、运作机制

  (一)险种定义。本实施方案所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指我省符合条件的各类小型和微型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种养大户(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无抵押或担保的贷款,由小微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以银行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贷款保证保险,银行以此保险作为主要担保方式向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在小微企业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贷义务并在等待期结束后,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银行贷款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业务。

  本实施方案所称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是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附属险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借款人,受益人为银行;当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借款人无法按合同约定还款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将保险赔款优先用于归还借款人所欠的银行贷款。

  (二)参与主体。

  1.试点范围。以地方自愿为前提,鼓励全省各市、州、县因地制宜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2.贷款申请人。在试点市、州、县行政区域内,经营期2年以上,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行为的合法注册的小微企业,以及新型农村经营组织和种养大户。

  小微企业必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的划型标准。

  3.试点金融机构。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由省政府金融办和湖北保监局共同组织筛选并公布,由试点市、州、县人民政府在公布的保险公司名单内选择合作伙伴。鼓励全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

  (三)基本业务流程。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银行与当地政府协商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试点的保险公司与银行对小额贷款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贷款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提供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自愿前提下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同时与相关保险公司签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银行在相关手续完备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相关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责任、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银行与保险公司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审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四)贷款期限与额度。小额贷款期限原则上在12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24个月。贷款金额单户累计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农村种养大户,单户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五)融资成本。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险费两部分组成,不得收取任何中介费用。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基准利率上浮20%,鼓励银行对信用较好小微企业的小额贷款利率给予优惠,支持其经营发展。

  保险费率以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机关备案或核准的费率为基础,试点期间年费率(包括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合计不高于贷款本金的3%。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

  (六)风险分担。试点保险公司和银行共同承担贷后管理责任。试点期间,保险公司与银行原则上按照每笔7∶3比例承担贷款本息损失风险。具体比例由试点市、州、县相关方协商确定。各市、州、县此前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可以继续沿用。

  四、风险控制

  (一)银保风险管控机制。试点保险公司和银行对相关小额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对每笔贷款实行独立资信调查。银保双方在借款人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实现联合风险管控。

  (二)银保审核机制。保证保险小额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应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各自独立实施,银行和保险公司有一方否决的,贷款不得发放。

  (三)欠款追偿机制。保证保险小额贷款损失风险发生后,保险公司在按约定比例向银行赔付的同时,保险公司与银行共同采取措施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并对追偿回来的全部金额按合同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对有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由公安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追偿工作。

  (四)业务暂停机制。在一个试点年度内,当试点保险公司在一个试点市、州、县所承保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