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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文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文工作的意见
鄂政发〔2012〕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予以修改。予以修改的文件应按要求推动修订工作,在修订完成前暂时保留,其中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的内容不再执行;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水文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先行性、基础性、公益性事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鄂发〔2011〕1号),进一步加快水文事业发展,强化水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充分发挥水文基础支撑作用

  (一)准确把握新时期水文工作的基本定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文工作已从过去主要为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建设服务,发展到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各项水利工作提供全面服务;从主要为水利工作服务,拓展到为农业、工业、交通、环保、国土、民政、国防、外交等多个领域及社会公众提供多方位服务。水文已从传统的行业水文,逐步发展成为立足水利、面向社会提供全面服务的水文行业。这是对新时期水文工作的基本定位,也是“大水文”发展观的基本理念。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和准确把握水文工作的这一基本定位,切实转变观念,把思想统一到“大水文”发展理念上来。

  (二)强化水文在水利中的基础支撑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水文工作的重要地位和基础支撑作用,充分发挥水文在防汛抗旱减灾、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修复、水土保持和水工程建设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利用好现有的水文站网、水文技术、水文资料和水文队伍,充分发挥水文的监测资源与专业技术优势,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三)强化水文的社会服务功能。各级水文部门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将水文工作融入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之中,在做好防汛抗旱水文服务和水质监测服务的基础上,要围绕城市建设、城市供水、城市防洪、城市治污、节水型社会建设、地下水保护、生态城市建设、山洪灾害防治、农村饮水安全、水土保持、河流生态保护、湿地生态调水、水权转让、企业节水、灌区节水、应急事件处置、水事纠纷处理和司法鉴定、水景观旅游服务等关系民生的内容,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服务,不断拓宽水文服务领域,充分发挥水文的基础支撑作用。

  二、强化职能,切实加强水文行业管理

  (四)切实贯彻落实水文法规。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严格实施水文规划、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水文情报预报统一发布、水文从业单位资质认证、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共享、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等制度,进一步规范水文工作,强化水文行业管理。

  (五)加强水文资料使用管理。建立水文资料汇交制度和涉水工程使用水文资料审查制度,建立水文信息发布平台,实时发布各种水文信息,为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和各类用户提供及时准确的水文信息服务。

  (六)加强水文站网管理。为强化专用水文测站管理,避免重复设站,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文机构批准。确因工作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报站点,应服从全省水文站网规划,并接受省级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七)加强水文监测管理。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他单位自建的水文监测站点及水文自动测报系统,应纳入水文行业管理,承担水文测报任务。

  三、理顺体制,健全水文发展管理机制

  (八)理顺水文管理体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理顺省、市、县水文管理体制,使之与承担的任务和发挥的作用相适应。加快推进市(州)级、县(市、区)级水文工作的双重管理,明确行业管理和建立市、县财政投入水文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完善市(州)、县(市、区)水文管理体系,以满足中小河流管理和以行政区为单元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需求。

  四、增加投入,建立和完善水文投入机制

  (九)发挥公共财政在水文建设中的主渠道作用。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财政分级投入机制,统筹安排和使用各级水利建设资金,多渠道增加水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对以往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建设服务等全省性水文工作,继续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来源,落实水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行业管理经费。对于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修复以及当地经济建设所需的水文建设等职能,按照相关事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分别纳入同级政府水利基建计划和财政预算,落实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事务管理经费。

  (十)安排水资源费统筹用于水文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在征收的水资源费中,按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