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鄂政发〔2016〕1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安全发展规划
(一)认真制定和落实化工安全规划。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坚决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规定,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需要发展化工产业的地方,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导则》的要求,认真研究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已经编制的要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要将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中,统筹安排、同步推进,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加强化工园区管理。为规范引导全省石化产业集约、集聚、集群发展,强化化工园区绿色和智能发展,促进石化产业转型升级,确保化工园区安全,要统筹规划全省化工园区布局,建立化工园区产业升级与退出机制。已建成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变更规划园区的性质及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的区域功能,每5年进行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按照核定的安全容量实施总量控制,科学规划园区功能分区和各单位的布局,完善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险设施,构建一体化的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平台,降低区域风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准入、确保安全的原则,落实化工园区规划。
(三)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按照《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4号)的要求,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未按规定进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的化工园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搬迁或关闭现有的不在化工园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确保2020年前实现全省化工企业进园区。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的要求加强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监察,生产经营单位凡使用应当淘汰的工艺、技术、装备,一经发现,依法进行处罚。要建立化工企业退出机制,对生产安全、消防安全没有保障的化工企业,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列出清单,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促使其限期有序退出。要逐步调整化工产业结构,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实现本质安全。
二、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全面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各项要求,推进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严格考核奖惩体系,牢固树立“零死亡”理念,强化事故风险防控措施。
(五)利用信息化手段排查治理隐患。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要运用隐患排查治理“两化”(标准化、数字化)体系,建立健全隐患自查自改、实时上报工作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规范化,增强隐患排查治理的针对性、时效性。要将发现的隐患风险分级分类,及时整治高风险等级隐患,切实做到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落实。
(六)严格执行特殊作业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进行检维修和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同时落实以下六条措施:一是重点装置环节检维修作业,要执行严格的安全措施签批程序,原则上不得代签。确需代签的,由委托人承担全部责任。二是检维修作业前要制定详实的作业方案,并记录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分析和安全技术措施。三是对防爆区内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除按企业规定的程序签批外,还必须由企业分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四是对甲、乙类易燃易爆场所和可能存在有害物质或缺氧封闭、半封闭设施的入口,必须实施视频监控。五是节假日、夜间出于特殊原因需实施检维修作业,应当提级管理,由厂级带班领导负责落实作业安全措施。六是涉及外来施工队伍的检维修作业,应落实“四个必须”,即必须查验资质、必须签订安全协议、必须教育培训合格、必须采取现场监护措施。
三、严格监督检查
(七)进一步强化“两重点一重大”的安全监管。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将“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持续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4号)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4号)。全省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必须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紧急停车系统和安全联锁装置。尚未进行自动化改造的企业,经复查确认需要进行改造的,要立即制定改造方案并限期完成改造。按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企业,经复查确认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或安全设计诊断不符合要求的,要重新进行安全设计诊断。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技术、监控和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八)推进第三方服务工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安全专家、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力量,对辖区内企业进行诊断式安全检查,加大安全检查的深度和广度,指导帮助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执法检查、事故查处,指导企业排查治理隐患。推行同行业企业定期互查制度,在合成氨、氯碱、炼油、农药、精细化工等行业领域定期开展互查活动,加强同行业企业间横向交流,共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四、严肃责任追究
(九)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以及危险货物运输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的监督检查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企业。
对下列六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依法依规采取处罚、取缔、关闭、转产或搬迁等措施:
1.未经规划许可,或者超越规划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及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和港口在建项目;
2.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许可证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
3.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公用建筑之间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
4.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构成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6.列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危险化学品行业工艺、设备目录的。
对下列十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责令整改,并实行挂牌督办:
1.超出许可范围、超出设计能力进行生产,超量储存的;
2.不符合安全设施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等相关规定,以及租赁不符合标准的厂房进行生产的;
3.未执行国家有关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相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氰化物等剧毒品、硝酸铵等易燃易爆物品的;
4.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完善、细化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
5.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评估、备案,或未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油气罐区及易燃易爆生产场所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的;
6.未根据理化性质和灭火方法的不同,对危险化学品严格分区、分类和分库储存,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措施的;
7.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一、二级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