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特例项目相关要求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局,上虞区建管中心,滨海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镜湖新区开发办综合事务部:
为进一步规范实施装配式
建筑特例项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我市新开工房屋
建筑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 绍政办发〔2021〕3号)、《绍兴市绿色
建筑专项规划(2022-2030)》等文件要求。
(二)装配式
建筑特例项目是指在充分考虑现有各种装配式结构体系的前提下,实施装配式建造,且初步设计装配率已达到最大化,但仍难以达到《装配式
建筑评价标准》(DB33/T1165-2019)要求的项目。
(三)对于符合装配式
建筑特例项目的,须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
(四)本着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办事流程及服务企业、落实责任的原则,装配式
建筑特例项目的申请、审批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二、申请程序
(一)对于符合装配式
建筑特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对项目难以达到《装配式
建筑评价标准》的技术原因进行详细分析,说明理由,并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召开专家咨询会。
(二)属地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单位书面申请材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对是否满足装配式
建筑特例项目要求和是否可以召开专家咨询会作出书面回复。
(三)对于确需召开专家咨询会的项目,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书面回复中明确召开专家咨询会的时间,并于书面回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咨询会。
(四)专家咨询会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召开,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派人参会监督,专家咨询意见应由建设单位报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属地建设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