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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家禽屠宰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答复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家禽屠宰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答复的通知
浙农专发〔201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家禽屠宰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函》(农办医函〔201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设区市主城区家禽杀白上市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70号) 等规定,提出如下家禽屠宰检验检疫操作有关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设区市主城区家禽杀白上市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