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1 |
苏民发〔2012〕6号 |
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 |
2 |
苏民法〔2013〕8号 |
关于加强民政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
3 |
苏民法〔2020〕3号 |
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江苏省民政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民政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
4 |
苏民法〔2020〕7号 |
|
5 |
苏民法〔2020〕8号 |
|
6 |
苏民福〔2014〕37号 |
关于加强和创新全省慈善超市建设的意见 |
7 |
苏民人〔2016〕41号 |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的实施意见 |
8 |
苏民规〔2017〕2号 |
|
9 |
苏社管〔2017〕14号 |
关于印发江苏省慈善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
10 |
苏民福〔2018〕10号 |
关于印发《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
11 |
苏民慈社〔2020〕16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
12 |
苏民慈社〔2020〕19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
13 |
苏民慈社〔2020〕25号 |
|
14 |
苏民财〔2015〕67号 |
关于印发《江苏省福利彩票代销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
15 |
苏民财〔2017〕27号 |
关于印发《江苏省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16 |
苏民福〔2013〕28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 |
17 |
苏民事〔2018〕11号 |
关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
18 |
苏民事〔2018〕18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通知 |
19 |
苏民儿童〔2019〕6号 |
|
20 |
苏民儿童〔2020〕2号 |
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 |
21 |
苏民儿童〔2020〕10号 |
关于推进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发展的意见 |
22 |
苏民福〔2006〕17号 |
|
23 |
苏民事〔2010〕25号 苏财社〔2010〕223号 |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 |
24 |
苏民事〔2017〕18号 |
关于印发《江苏省火化机构遗体处置规程》的通知 |
25 |
苏民发〔2018〕11号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26 |
苏民福〔2018〕21号 |
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
27 |
苏民福〔2006〕9号 |
关于印发《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28 |
苏民事〔2019〕2号 |
关于调整我省部分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通知 |
29 |
苏民事〔2020〕21号 |
|
30 |
苏民福〔2005〕56号 |
|
31 |
苏民保〔2009〕12号 |
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低保家庭学生身份认定办法》的通知 |
32 |
苏民助〔2018〕13号 |
关于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
33 |
苏民助〔2018〕14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
34 |
苏民助〔2019〕10号 |
关于开展温情社会救助改革的指导意见 |
35 |
苏民助〔2020〕4号 |
|
36 |
苏民规〔2020〕5号 |
|
37 |
苏民规〔2010〕2号 |
|
38 |
苏民规〔2011〕1号 |
|
39 |
苏民规〔2015〕1号 |
|
40 |
苏社管〔2016〕19号 |
|
41 |
苏社管〔2017〕23号 |
关于加强全省社会组织日常监管的通知 |
42 |
苏民规〔2018〕2号 |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信用办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
43 |
苏社管〔2018〕5号 |
|
44 |
苏社管〔2018〕20号 |
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
45 |
苏社管〔2018〕24号 |
|
46 |
苏社管〔2019〕2号 |
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受理境外社会组织设立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
47 |
苏民电〔2019〕33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社区减负增效工作的通知 |
48 |
苏民发〔2020〕18号 |
|
49 |
苏民规〔2020〕2号 |
|
50 |
苏民规〔2020〕4号 |
|
51 |
苏民福〔2011〕9号 |
|
52 |
苏民福〔2015〕11号 |
关于加强对外合作交流鼓励外资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
53 |
苏民老龄〔2016〕3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空巢独居老年人关爱工作的通知 |
54 |
苏民福〔2018〕22号 |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
55 |
苏民规〔2020〕3号 |
|
56 |
苏民规〔2020〕1号 |
附件2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1 |
苏民法〔2010〕7号 |
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的通知 |
2 |
苏民信〔2014〕2号 |
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落实〈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员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3 |
苏民法〔2010〕8号 |
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实施行政许可规定》和《江苏省民政厅实施行政处罚规定》的通知 |
4 |
苏民发〔2006〕5号 |
关于进一步加快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的意见 |
5 |
苏民福〔2004〕41号 |
关于妥善安置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的通知 |
6 |
苏民福〔2005〕45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弃婴(儿)捡拾及移交接收有关程序的通知 |
7 |
苏民发〔2006〕8号 |
关于解决我省公民事实收养问题的意见 |
8 |
苏民福〔2007〕33号 |
关于贯彻执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发放使用〈儿童福利证〉的通知》的通知 |
9 |
苏民福〔2011〕7号 |
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
10 |
苏民福〔2012〕5号 |
关于进一步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
11 |
苏民事〔2014〕17号 |
关于全面开展收养评估工作的通知 |
12 |
苏民福〔2000〕20号 |
关于印发《〈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13 |
苏民福〔2001〕40号 |
关于认真做好福利企业申办工作的通知 |
14 |
苏民福〔2009〕20号 |
关于扶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意见 |
15 |
苏民福〔2009〕31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福利企业申请进口设备免征税的通知 |
16 |
苏民福〔2001〕46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
17 |
苏民事〔2010〕7号 |
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公墓建设管理的意见 |
18 |
苏民福〔2018〕24号 |
关于印发江苏省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告知承诺暂行办法的通知 |
19 |
苏民电〔2003〕88号 |
关于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机关设置的通知 |
20 |
苏民事〔2000〕26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及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的通知 |
21 |
苏民事〔2000〕29号 |
关于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出证问题的复函 |
22 |
苏民事〔2012〕19号 |
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
23 |
苏民事〔2018〕24号 |
关于确定我省部分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通知 |
24 |
苏民救〔2004〕18号 苏财社〔2004〕70号 |
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25 |
苏民保〔2006〕12号 苏财社〔2006〕100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
26 |
苏民福〔2015〕15号 |
关于建立分散供养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关爱照料制度的通知 |
27 |
苏民助〔2017〕15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 |
28 |
苏民助〔2018〕17号 |
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精准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29 |
苏民区〔2003〕45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名称有序管理和规范使用的通知 |
30 |
苏民发〔2006〕6号 |
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 |
31 |
苏社管〔2010〕166号 |
关于地方民政部门协助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日常监管的通知 |
32 |
苏社管〔2013〕111号 |
印发江苏省民政厅关于改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33 |
苏民电〔2013〕3号 |
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类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34 |
苏民发〔2008〕20号 |
关于做好村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
35 |
苏民福〔2012〕22号 |
关于鼓励兴办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的通知 |
36 |
苏民福〔2014〕26号 |
江苏省民政厅卫计委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全面推进医养融合发展的意见 |
37 |
苏民老龄〔2014〕6号 |
关于印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评估指标体系的通知 |
附件3
部分条款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修改条款内容 |
1 |
苏民人〔2015〕31号 |
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1.将第六条修改为: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通过“中国社会工作信息网”(网址https://shgz.mca.gov.cn)填写《社会工作者首次登记信息表》,进行登记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将获得由国家民政部统一制作的电子登记证书。 2.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通过“中国社会工作信息网”(网址https://shgz.mca.gov.cn)填写《社会工作者再登记信息表》,进行登记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将获得由国家民政部统一制作的电子登记证书。 3.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登记管理机关通过网络、公告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登记的社会工作者有关信息,供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 |
2 |
苏民人〔2015〕32号 |
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1.将第二条中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修改为“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 2.将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本地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本地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社会工作继续教育机构备案、面向社会公布等工作,并定期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备备案情况。 3.删除第十二条。 |
3 |
苏民人〔2016〕28号 |
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 |
1.删除第2页“2017年,每个县(市、区)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不少于2家;到2020年,每个县(市、区)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全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总数不少于500家。” 2.删除第3页“对于综合性或优抚安置、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类型的民办社工机构,民政部门可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中的“优抚安置、减灾救灾”。 3.删除第4页“民办社工机构成立后,须通过江苏省社会工作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备案”。 4.删除第5页“可先在优抚安置、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区服务、婚姻家庭、社会福利、公益慈善等领域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试点……”中的“优抚安置、减灾救灾”。 |
4 |
苏民人〔2016〕48号 |
关于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 |
1.删除第2页“到2020年,城市社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比例不低于岗位总量的30%,农村社区不低于20%”。 2.将第5页:依托“江苏志愿”信息管理系统和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实现社区志愿服务需求与供给的无缝对接,做好社区志愿服务记录工作。修改为:依托“江苏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和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实现社区志愿服务需求与供给的无缝对接,做好社区志愿服务记录工作。 |
5 |
苏民儿童〔2019〕7号 |
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
将“(三)加强工作督导”中“各级民政部门要定期组织考核,对……的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予以表彰和奖励”修改为(三)加强工作督导”中“各级民政部门要定期组织考核,对……的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予以奖励”,删除“表彰”。 |
6 |
苏民区〔2008〕10号 |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确因生产建设等需要局部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办理。 |
|
7 |
苏民福〔2014〕34号 |
1、将“一、总体要求”中两个时间节点表述“从2014年起”和“到2015年底”删除。 2、将“二、主要任务”的“三、评估对象”中,“重点评估农村‘五保’、城镇‘三无’、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家庭及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和失独老年人”,修改为“重点评估城乡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高龄和失独老年人”。 3、将“二、主要任务”的“四、评估内容”第2点“经济状况”表述修改为“通过对评估对象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评估,区分为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等”。 4、将“二、主要任务”的“五、评估程序”第3点“简易程序”中,“低保证明、三无证明、五保证明”修改为“特困供养证明、低保证明、低保边缘证明”。 5、将“二、主要任务”的“七、评估监督”中“各级民政部门要以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进行检查”,修改为“各级民政部门要以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督促检查”。 6、将“三、保障措施”中的第(三)和第(五)两段删除。 7、将“三、保障措施”的(四)中“全面推行评估员资格认证制度”修改为“全面推行评估员资格认定制度”。 |
|
8 |
苏民发〔2017〕4号 |
1、将“一、指导思想”引用文件的“(国发〔2015〕66号)”后增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将“《江苏省“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修改为“《江苏省“十四五”养老服务发展规划》(苏政办发〔2021〕63号)”;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4〕11号)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 2、将“二、工作目标”最后一句话“为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目标提供保障”修改为“为全面建成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提供保障”。 3.将“三、主要措施”第(三)项中“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修改为“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服务设施,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 4、将“四、许可管理”修改“四、备案管理”。 一是将该部分“(一)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整段修改为: “(一)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养老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要求如下: 1、1998年9月1日后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手续;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手续。 2、1998年9月1日之前投入使用且在1998年9月1日之后未经过改建或者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建筑,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手续,但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在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的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以及依法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开办养老院、福利院的,应当依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涉及“退二进三”的养老院、福利院,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供政府、规划部门批准证明文件。前述申报项目的使用性质应当与相关证明材料保持一致。” 二是将该部分的第(三)段整体修改为:“对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依法向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后,需报自然资源部门备案方可享受养老服务机构过渡期用地政策。” 三是将该部分第(五)段的“新办养老机构,要严格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规定办理许可”修改为“新设立养老机构,要严格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5、将“五、组织保障”第一段最后一句“……通过召集民政、国土、住建、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养老机构许可进行专题讨论,形政府会议纪要的方式,妥善解决好养老机构办理许可证的相关问题”修改为“……通过召集民政、自然资源、住建、公安消防等部门对设立养老机构进行专题讨论,形成政府会议纪要的方式,妥善解决好养老机构办理登记和备案的相关问题”。 6.将文中有关“国土资源部门”“规划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附件4
拟全面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1 |
苏民发〔2006〕13号 |
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
2 |
苏民信〔2015〕1号 |
省民政厅印发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3 |
苏民发〔2017〕15号 |
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
4 |
苏民办〔2007〕1号 |
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
5 |
苏民法〔2012〕3号 |
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通知 |
6 |
苏民规〔2017〕1号 |
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
7 |
苏民儿童〔2019〕2号 |
关于印发江苏省“明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8 |
苏民福〔2016〕13号 |
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已被《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残联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废止】 |
9 |
苏民事〔2013〕2号 |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婚姻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10 |
苏民规〔2010〕3号 |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已被《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
11 |
苏民规〔2010〕6号 |
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
12 |
苏民规〔2014〕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