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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直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直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24〕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湖州市市直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日

湖州市市直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政府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并列入管理清单的财政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一个管理办法+分领域政策文件+若干实施细则”的政策制度体系。

第三条  专项资金应以规范、精简为原则,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体系,使专项资金的种类及规模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及财力相适应。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清单管理。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存续、调整情况实行清单式动态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每年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定。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应包含资金名称、业务主管部门、设立年限、资金规模、绩效目标、主要用途等。专项资金管理清单一经确定,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应严格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要求。惠企专项资金全部纳入政策“一键兑”平台进行全过程管理,并建立健全政策直达快享机制,其他专项资金逐步纳入政策“一键兑”平台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综合预算、全程管理。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以收定支,加强资金统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分配、执行、公开等实行全过程管理。

(二)注重引导、突出重点。专项资金安排应优先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集中财力办大事,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对社会资本的撬动作用。专项资金政策文件经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原则上执行期内各业务主管部门不再另行制定政策文件。建立市与区县政策联动机制,逐步规范政策市区分担比例。立足于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不断优化支出结构,逐步退出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

(三)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坚持程序公开透明、分配公平公正,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依法有效使用。专项资金应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专项资金政策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除法律政策明确规定外,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日常办公等一般性支出。

(四)数字赋能、直达快享。深化财政惠企资金一键兑付直达快享机制改革。通过改革,实现模式变革、制度重塑和平台迭代,达到财政惠企资金直达快享、精准高效的目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归口专项资金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的申请。

(二)负责归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以及执行批复的预算。

(三)负责牵头归口专项资金政策文件和实施细则的制定完善与清理整合,完善内控管理;对归口专项资金中的惠企政策,构建符合直达快享要求的兑付流程,建立“认定类”“承诺类”“申报类”事项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实时更新。

(四)负责归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包括组织项目申报,受理项目申请,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组织项目评审、公示,确定储备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组织项目验收,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等。

(五)负责对归口专项资金及实施项目进行绩效管理。

(六)负责归口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

(七)负责归口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的信用体系建设,包括查询并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归集上报失信行为等。

(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财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总体政策研究,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变更和撤销等事项初审,并将相关情况报市政府审批。

(三)牵头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清单的编制和调整,以及专项资金的整体调度和统筹安排等,按规定程序将各专项资金预算批复至业务主管部门。

(四)受市政府委托,负责政策“一键兑”平台的建设与维护。负责政策“一键兑”平台与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市公共数据平台等信息化系统的贯通对接。

(五)督促业务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应用信用信息。

(六)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政策文件和实施细则的制定完善与清理整合。

(七)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及实施项目进行绩效管理。

(八)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清单信息公开。

(九)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申报单位(即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主要职责:

(一)按要求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提出项目的绩效目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相关部门检查和监督。

(三)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实现。

(四)落实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纠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  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严格控制新增专项,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使用方向类同的专项资金。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专项资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专项资金存续期满后,确需延续的,应按新设立专项资金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二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有明确依据、业务主管部门、绩效目标、使用范围、分配对象等,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的需要。

(三)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

第十三条  对支持方向、扶持对象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予以整合归并。

第十四条  设立、变更和撤销专项资金,应由业务主管部门首先向财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经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再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调整该专项资金额度:

(一)超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按照超范围资金额度核减。

(二)专项资金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参考评价结果调整该项目资金额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整体结果较差的,视情核减专项资金额度并调整相关政策。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和政策“一键兑”平台,对归口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文件和实施细则,组织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工作,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并长期保留,申报通知应明确资金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不宜公开的专项资金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有关条件和要求申报专项资金:

(一)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申报通知规定的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条件等。

(二)计划任务、实施方案应切实可行,投资方案、预期效益、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专项资金,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请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四)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审核。审核机制和程序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内控制度完善。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办法,完善部门内部办理流程,相关岗位设置应符合“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

(二)保证客观公正。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决策和评审咨询相互分离的机制,保证专家评审、咨询或专业机构审计、鉴定的独立、客观和公正。

(三)简化流程手续。业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核时限,借助政策“一键兑”平台,让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实现财政资金直达快享。

(四)充分论证审核。重点审核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项目预算规模和时序安排等方面的合理性。审核过程中还应引入公平竞争审查、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查询应用、部门横向联合审查等机制,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并对项目进行分类筛选、择优排序。

(五)集体研究决策。项目安排应经过业务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决策。具备条件的,内设纪检监察部门应参与。

第二十条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未通过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应依申请告知企业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编制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应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早编细编专项资金预算:

(一)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财力测算、预算绩效与执行情况、支出需求等,下达业务主管部门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并做好相关项目管理,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通知的规定时间报送财政主管部门。

(二)财政主管部门对报送的预算进行初审,综合平衡后提出审核建议,由业务主管部门报人大财经委审查。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后,财政业务部门批复各专项资金预算并报人大财经委备案,业务主管部门予以执行。

(三)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到区县的,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