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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征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征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2月1日 黑地税函〔2010〕4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现就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征缴问题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方式征收。

(一)证券机构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 7 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并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及时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作为证券机构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凭证“款项类别’, 栏写明“代扣个人所得税”。同时税务机关根据《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为纳税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作为纳税人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凭证“类别”栏写明“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缴入地税机关在当地农业(工商)银行开设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存储。《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

告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税务机关受理部门留存,第二联扣缴义务人留存,第三联计统部门留存。

(二)《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可采取由预扣预缴税款的证券机构交纳税人。各地地税机关应通过适当途径将缴款凭证取得方式预先告知纳税人。

二、关于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征缴问题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就地缴入国库。

(一)证券机构将已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 7 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代扣代缴税款有关规定办理税款入库,根据《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为纳税人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作为纳税人的完税凭证。

(二)《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可采取由代扣代缴税款的证券机构交纳税人。各地地税机关应通过适当途径将缴款凭证取得方式预先告知纳税人。

三、关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下的税款结算和退税管理问题

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下的税款结算和退税管理问题,我省采取纳税保证金方式进行。

(一)证券机构以纳税保证金方式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

人应自证券机构代缴税款的次月 1 日起 3 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

(二)纳税人办理清算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