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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办发〔2021〕12号规定文件名称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删去通知正文中的“省经信厅、”“、省物价局”;将第二部分中的“责成本级经信委(局)牵头,发展改革委、物价部门配合,”修改为“责成本级发展改革委”;将第二部分中的“并将地区甄别后的所有高耗能企业名单及类别报送省经信委。由省经信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修改为“由省发展改革委”。删去第三部分中的“应出具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工商营业执照以及主要设备选配等相关材料,”;将第三部分中的“省经信委提出差别电价类别申请,报省经信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华中电监局审定批复后”修改为“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差别电价类别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华中电监局审定批复后”。将第四部分中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2643号)精神和《省财政厅关于省直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修改为“《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启动省直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将第四部分中的“由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华中电监局”修改为“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华中电监局”。将第五部分中的“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华中电监局”修改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华中电监局”。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10〕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