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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资料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资料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9〕1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地质资料档案馆,各地质勘查单位,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地质资料利用管理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地质资料利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地质资料作用,确保国家秘密和地质资料安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349号令)和《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第250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地质资料档案馆所馆藏的地质资料及其利用。

第三条 省地质资料档案馆承担全省地质资料保管、接收和验收工作,面向全社会提供馆藏地质资料利用服务。

第四条 馆藏地质资料包括公开地质资料、涉密地质资料、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等。

地质资料利用方式包括地质资料目录查询、内容查阅或摘录、复制(打印、复印、拷贝等)。

第五条 利用已经公开地质资料,利用人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填写利用登记表。

第六条 利用涉密地质资料,利用人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国土资发〔2008〕69号)要求办理“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填写利用登记表。

第七条 保护期内地质资料不提供利用。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救灾需要利用的,利用人应持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工作证,填写利用登记表;因规划、决策、行政管理需要利用的,利用人需持省国土资源厅同意文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填写利用登记表。

第八条 利用人需要复制省级地质信息数据库及其应用软件的,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持单位介绍信、本人有效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