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鄂政办函〔201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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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农业厅《关于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6年6月1日
关于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实施意见(试行)
省农业厅
为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省禁止、限制剧毒、高毒农药的销售和使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品种,全省范围内所有农药经营单位或个人严禁继续采购(含通过网络采购)。对于种子包衣、粮食仓储和地下害虫防控等限定范围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凡没有获得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的经销商已有的库存,必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处置完毕。同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已登记使用的农药安全性、有效性的监测和再评价,发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有较大风险或严重危害的,应立即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禁止或限制使用。
二、强力推行农药销售处方制。农药销售处方制是有效禁止销售、使用剧毒和高毒农药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科学安全用药,实现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目标的有效措施。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引导、搞好培训,强力推进农药销售处方制。农药经营者应根据购买者提出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对象向购买者开具处方,填写农药产品名称、防治对象(含农作物和病虫名称)和使用方法(包括使用浓度、用药时间、用药次数、安全间隔期等提示事项),指导购买者科学选购与正确使用农药,严禁超范围推荐农药,不得误导购买者,倡导农药经营者开展科学用药全程化服务。
三、实行严格的农药市场监管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认真做好本地区禁限用剧毒、高毒农药销售、使用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完善严格的农药市场监管制度和严肃的问责制度,强化责任分工和责任追究,切实提高监管水平。对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