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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军分区关于印发金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3〕1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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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武部,市政府、军分区有关部门:

  现将《金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金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做好新形势下民兵工作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民兵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9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民兵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浙委〔2003〕3号)以及《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金华军分区关于印发〈金华城市民兵工作调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委〔2003〕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民兵工作经费包括以下项目:

  (一)民兵军事训练费;

  (二)民兵政治教育、宣传、文化活动费;

  (三)民兵战备值班、执勤费;

  (四)民兵大项军事活动费;

  (五)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费;

  (六)民兵通用装备购置费;

  (七)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民兵工作经费;

  (八)民兵执行临时性、突发性任务经费。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三条 民兵工作经费,以政府保障为主、企事业单位分担为辅的原则,逐步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范围。所需经费采取各级政府拨款和多渠道筹措相结合的办法解决。

  第四条 民兵军事训练费由军事机关依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编制年度民兵军事训练所需经费计划,分别报送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政府,经审核由地方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误工补贴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收入确定,其他经费标准按照实际需要由军事机关和政府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第五条 民兵政治教育、宣传、文化活动经费由各级武装部门根据任务和实际需要提出经费计划,纳入同级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年度预算。

  第六条 民兵战备值班、执勤经费由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武部根据年度民兵战备、执勤任务,制定经费开支计划,纳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人员补助经费标准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收入确定,其他经费由军事机关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民兵大项军事活动经费由军事机关根据活动需要,编制经费开支计划,分别报送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属地方政府承担的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费根据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人员和维护经费实际需要,编制年度开支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 民兵通用装备购置费由军事机关根据年度任务和实际需要,编制经费开支计划,分别报送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属地方政府承担的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条 乡镇人民武装部所需经费应纳入乡镇年度财政预算,街道人民武装部所需经费列入所在县(市、区)财政预算;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所需经费应纳入所在事业单位年度财政收支计划;企业民兵工作所需经费属地方政府承担的经费,由军事机关编制经费开支计划,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其他经费由所在企业解决。乡镇(街道)民兵工作经费标准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企事业单位民兵参加教育、训练活动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原单位发放。伙食补助和往返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