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食药监规〔201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合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从简政放权、提升效能、优化服务、便民利民的高度,充分认识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重要意义,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落实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合作,抓好整合调整工作,确保无缝衔接。

二、各司其职,落实要求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自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印发之日起,停止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核发,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家许可、统一监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于2016年6月20日前发布公告,注销已核准且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仅限于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的公共场所许可证。对于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外还有其他经营范围的公共场所,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对其经营项目及时进行变更。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