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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市监食通〔201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1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市监法〔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场监管总局相关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营造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大众创业创新,现就深化我省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更快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不断深化我省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着力推进许可流程标准化,着力提升许可智能化,构建“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政务服务模式,不断优化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简化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时限,加快实现证照联办“一条龙”、证照申请“一张表”、行政审批“一个窗”、数据共享“一张网”、规范审批“一条线”,持续提升食品经营许可一体化、便利化、智能化、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行政服务效能,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三、主要任务

整合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理顺许可流转程序,推动审批提速,持续提升“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现率和群众满意率。

(一)深化“最多跑一次”。减免不必要前置材料,通过集成申报方式,整合审核、审批环节,压缩内部审核层级,有效减轻申请人办事负担,提高审批流转便利性、流畅性。

(二)实施“告知承诺制”。在科学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的基础上,率先对部分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提出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前告知审批程序、审批标准等,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对经营条件自我评估、守法诚信经营进行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推行“最多核一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前告知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核查要求,现场核查侧重于关键项,关键项全部符合而部分一般项不符合的,申请人就不符合项进行整改承诺,现场核查可视作通过。

(四)创新“互联网+许可”。全面推行食品经营许可全流程网上办理。探索跨城市“一网通办”试点机制,实现咨询、申报、预审、办结、评价、反馈“就近办、网上办、一次办”。探索开发人工智能审批系统,选择部分事项率先试点,申请人通过远程表单式申报,系统依照审核标准对申请人办事申请进行自动比对和判断,实现智能审批。

(五)应用“电子许可证”。改造升级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系统,推进电子证书的发放和使用,申请人在通过许可审核后,可自主选择纸质或电子许可证,纸质或电子许可证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具体措施

(一)实施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符合发证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当场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1.实施范围:(1)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限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2)自愿接受评审且通过评审的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门店新开办许可(详见附件4);(3)申请变更(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

2.现场检查: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对检查发现食品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不符合比例超过40%),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推行“最多核一次”

1.实施范围:(1)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以外的食品销售经营者;(2)中型餐饮、小型餐饮、选择办理许可证的小微餐饮、供餐人数300人以下(含300人)的单位食堂(除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食堂、内部配送中心)。

2.现场检查:根据申请人自我评估后的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7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现场核查(可视频核查辅助),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关键项全部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要求数量小于40%的,申请人签署整改承诺书后,可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三)缩减许可流程。将食品经营许可程序缩减为:受理、审核、发证三个环节。申请人根据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或证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受理,审核通过后当场发证或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寄送。

(四)精简审批材料。申请许可提交的材料精简为:(1)申请表;(2)主体资格证明(可在线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交);(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布局、操作流程文件。

外设仓库的,提交仓库贮存平面图,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房屋的提交用房租赁协议。

适用告知承诺制许可的,提交告知承诺书。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还应提交设备出厂合格性的相关证明和根据食品自动售货的特殊性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许可证遗失补办由申请人提交遗失申明,不再提交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刊登的遗失公告。

(五)缩短许可时限。除当场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发证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缩短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但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各地可以根据地方实际,进一步缩短许可审查和发证时限。

(六)实施证照联办。在已实现食品经营许可与营业执照联办的基础上,更大程度实现食品经营许可与申领执照的数据共享、信息互认,提升证照联办网上申报率,推进申请人网上申请证照、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电子归档,实现证照联办全程无纸化、零见面审批。推动精简许可证证面信息,完善食品经营许可证二维码的功能。融合移动执法终端,实现现场核查信息实时上传和流转。

(七)理顺许可事项

1.食品经营者申请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形式标注“食品自动售货”字样。

2.主体业态“单位食堂”二级目录增加“内部配送中心”;内部配送中心按照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核查标准进行核查。内部配送中心加工制作的成品和半成品仅限本单位及分支机构食堂使用。

3.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在就餐场所内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散装熟食除外)、保健食品仅用于自身餐饮相配套服务的,不需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经营项目。

4.取得主体资格的居家养老中心和校外培训机构等,在其住所范围内提供就餐服务的,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登记证,按照单位食堂(其他食堂)归类。

5、制售类食品经营项目增加“简单加工制作”项目,简单加工制作是指对预包装食品等进行拆封、装盘、调制调味等操作,或采用蒸、煮、微波等方式加热食品至适合温度后即供应的加工操作方式。

(八)规范许可标准

1.规范混业经营的主体业态。申请人根据实际经营的主营业态进行申报;主营业态难以确定的,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类别高的进行申报。

2.规范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许可。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由食品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许可;跨县(市、区)摆放的,实施许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自动售货设备相关信息抄告摆放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人对自动售货设备销售现场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进行承诺并及时在设备上公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者摆放的设备数量、摆放位置、增设、撤销等信息进行备案。

食品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新业态、新工艺、新技术,应由省局或省局委托设区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办法另行制定。负责许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食品经营许可要求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依法对新业态、新工艺、新技术等实施许可。

对具有制作过程的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重点把握食品自动售货设备摆放点选址、设备出厂合规性相关证明(如设备性能符合电器安全检测合格证明、材质的安全性证明等)、根据食品自动售货的特殊性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备清洗消毒措施和操作规程、加工用水、设置场所的环境卫生以及防蝇防虫设施等食品安全关键点风险控制。

3.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许可。无实体门店销售食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贮存场所可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可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但不得办理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的许可。无实体门店且无贮存场所,但在登记住所地场所设置销售食品展示柜对外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可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仅以域名、网址办理营业执照的,不予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九)完善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机制

1.推行简易注销。食品经营者自行申请注销许可,当场办理。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营业执照时,可同时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并办理注销许可。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提高食品经营许可注销办事效率。

2.试点强制注销。建立常态化退出市场机制,定期清理应注销未注销的食品经营者。对符合注销情形,无法取得联系或者能够取得联系,但经催告、书面通知后满六个月仍不申请注销登记,同时在拟强制注销公告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许可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予以强制注销。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局成立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专项工作组,着重加强全省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系统推进,优化再造食品经营许可系统。各地要深刻认识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步调一致,落实改革任务、敲定责任人、明确改革时限。要认真梳理许可各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难点堵点,推进加快解决。开展对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推进情况跟踪评估,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二)强化改革统筹。要发挥大市场监管体制的优势,统筹商事登记、食品经营许可、日常监管等工作,推动相关系统共联、信息互通。加强对食品经营新问题、新情况、新业态、新模式的研究评估,采取包容审慎的态度,制定有针对性的许可或日常监管措施。适时启动对《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修订。

(三)强化整体推进。各地要合理划分市、县、基层监管所的食品经营许可事权,加强对许可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培训,执行统一标准,细化审查要求,不得擅自增加申请材料、增设审查要求。要全面公开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流程,实现办理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核查。核发食品经营许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妥善管理,积极推进许可档案电子化建设。

(四)强化服务指导。省局要组织编写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加强政策解读,各地要细化相关表格填写说明,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确保改革后食品安全标准不降、要求不松、监管不怠。各地要加强对申请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事前针对性指导,优化咨询、帮办等服务,提高申请人办事满意度和获得感。鼓励引入第三方开展食品经营许可事项事前服务。

(五)强化全程监管。深化“双随机一公开”、“双告知”机制,强化食品经营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工作规范性、针对性、有效性。完善食品经营许可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询。科学标注许可证未到期但已停止经营活动的主体,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本实施意见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适用“告知承诺制”许可的《告知承诺书》及自查标准

2、适用“最多核一次”许可的《整改承诺书》及核查标准

3、食品经营许可核查表

4、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评审工作指引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9日


附件1-1

告知承诺书

(适用“告知承诺制”许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许可机关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营者名称)郑重承诺:

1. 本单位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

○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

○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门店新开办许可(自愿接受评审且通过评审);

○变更许可(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延续许可(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2.本单位已了解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要求,并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自查表》进行自我评估,符合许可条件和要求。同时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本单位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影像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4.守法诚信经营,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前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5.已经知晓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签字(盖章):

年月日

注:1.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本人签字。变更、延续许可时还须加盖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营业执照登载的负责人签字。变更、延续许可时还须加盖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3.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许可机关。



附件1-2

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自查表

适用于食品销售经营者(限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和直营连锁销售经营企业)

经营者名称: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是○否);

□保健食品销售;

□热食类食品制售(限直营连锁食品销售企业简单加工制作)。

1.食品经营通用自查项目(关键项):5项,必须符合要求。

序号

自查要求

是否符合要求

1.01

经营场所与申报地址相一致。

○是○否

1.02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过培训和考核。

○是○否

1.03

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等。

○是○否

1.04

食品销售、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是○否

1.05

食品销售、贮存场所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食品销售、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是○否

2.食品经营通用自查项目(一般项):8项,须符合要求5项及以上。对不符合要求的,在备注栏说明原因;并在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前整改完毕,达到许可条件。

序号

自查要求

是否符合要求

备注

2.01

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和设施。

○是○否


2.02

销售场所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

○是○否


2.03

食品贮存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是○否


2.04

设置临保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字样。

○是○否


2.05

提供食品贮存场所平面布局图,租赁食品贮存场所的,提供租赁合同(协议)。

○是○否


2.06

建立食品贮存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是○否


2.07

食品与非食品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

○是○否


2.08

冷库应按照不同的温度分区、分层设置,并有明显的标识。

○是○否


3.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关键项):2项。○适用,必须符合要求;○不适用。

序号

自查要求

是否符合要求

3.01

食品货架(柜)和冷藏、冷冻设施设备按照恒温、冷藏和冷冻等不同贮存要求配备。恒温场所要配备温湿度计,冷藏、冷冻设备(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是○否

3.02

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是○否

4.保健食品销售(关键项):2项。○适用,必须符合要求;○不适用。

序号

自查要求

是否符合要求

4.01

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是○否

4.02

设立提示牌,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专柜或者专区显著位置标明“保健食品不得代替药物”字样。

○是○否

5.有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预包装食品(关键项):2项。○适用,必须符合要求;○不适用。

序号

自查要求

是否符合要求

5.01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是○否

5.02

自动售货设备销售现场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是○否

6.有通过互联网销售预包装食品(关键项):3项。○适用,其中一项必须符合;○不适用。

序号

自查要求

是否符合要求

6.01

有实体门店经营的,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

○是○否

6.02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

○是○否

6.03

无实体门店且无贮存场所,仅以办公场所、工位号等作为住所地,设置食品销售展示柜。

○是○否

7.热食类食品制售(限直营连锁销售经营企业简单加工制作)(关键项):3项。○适用,必须符合要求;○不适用。

序号

自查要求

是否符合要求

7.01

设专门的区域,配备专用的清洗、加工设施设备、工用具和容器等。

○是○否

7.02

配备从业人员洗手消毒设施。

○是○否

7.03

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是○否

填表说明:1.申请人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必须根据自查要求完成对应的自查工作。2.选择任一经营项目时,除完成自选经营项目自查外,还必须结合食品通用自查项目(关键项)和食品通用自查项目(一般项)完成自查。


自查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3

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自查表

适用于餐饮服务经营者(限直营连锁餐饮经营企业)

经营者名称: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简单加工制作○是○否);

□冷食类食品制售(简单加工制作○是○否);

□生食类食品制售(简单加工制作○是○否);

□自制饮品制售(简单加工制作○是○否);

□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简单加工制作)。

1.食品经营通用自查项目(关键项):10项,必须符合要求。

序号

自查要求

是否符合要求

1.01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且不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是○否

1.02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

○是○否

1.03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

○是○否

1.04

建立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定期清洗消毒空调设施,清洗卫生间的卫生管理制度。

○是○否

1.05

加工操作场所按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制作、半成品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

○是○否

1.06

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或容器等设施,清洗水池、容器等设施数量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满足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分开的需要,水池上下水通畅,水池、容器等有明显标识。

○是○否

1.07

设置独立的餐用具洗消间或专用区域,配备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其容量和数量能满足不同消毒方式、加工制作和供餐需要。水池、设施设备有明显标识。

○是○否

1.08

设置专用食品库房或贮存场所,清洗消毒工具、洗涤剂、消毒剂有独立隔间或区域存放。

○是○否

1.09

食品加工制作用水应采用集中式供水,采用非集中式供水的,提供加工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证明材料。

○是○否

1.10

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是○否

2.食品经营通用自查项目(一般项):23项。须符合要求14项及以上。采用简单加工制作形式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应项目合理缺项,合理缺项的视为符合要求,填“是”。对不符合要求或合理缺项的,在备注栏说明;并在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前整改完毕,达到许可条件。

序号

自查要求

是否符合要求

备注

2.01

根据实际条件,分开设置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餐饮具回收通道及入口,避免交叉污染。

○是○否


2.02

地面无毒、不渗水、无异味、耐腐蚀、易于清洗,平整、无裂缝、无破损,并有良好的排水系统;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10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是○否


2.03

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包括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铺设1.5米以上的浅色、不吸水、易清洗的墙裙,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是○否


2.04

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易清洗、耐高温、耐腐蚀的材料涂覆或装修。水蒸汽较多的场所,其天花板有一定弧度。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他半成品、成品暴露区域的天花板平整。

○是○否


2.05

需要经常冲洗的场所及各类专间的门应坚固、不吸水、易清洗。与外界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等有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措施。与外界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是○否


2.06

食品处理区设在室内。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分)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是○否


2.07

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各功能间(区)面积与加工相适应。

○是○否


2.08

采用视频直播或透明玻璃隔断、矮柜隔断等方式向消费者展示餐饮服务关键部位与环节。有条件的,将视频“阳光厨房”接入互联网,实现网上“阳光厨房”。

○是○否


2.09

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或设施,其位置不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是○否


2.10

烹饪场所配备与加工适应的操作台和设施设备;使用燃煤或木炭等固体材料的,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

○是○否


2.11

烹饪场所配置排风和温度调节设施,产生油烟的设备上方设置机械排风及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是○否


2.12

供消毒后餐用具保洁的设施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洗,并有明显标识。

○是○否


2.13

食品仓库或贮存场所设足够的物品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能够做到隔墙离地。

○是○否


2.14

食品仓库或贮存场所有通风、防潮及防止有害生物侵入的装置。

○是○否


2.15

有相应的、足够数量的冷藏(冷冻)设施,数量和结构能满足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的要求,并有明显区分标识。设有冷冻(藏)库的,冷冻(藏)库应有可正确显示库内温度的温度监测装置。

○是○否


2.16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及一次性餐饮具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是○否


2.17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易于清洁和保养。制作鲜榨果蔬汁等的设施设备易拆卸、易消毒。

○是○否


2.18

配备足够数量的容器和加工制作工用具,满足不同类型食品原料、不同形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使用、存放需要,各类容器和加工制作工用具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提倡采用红蓝绿分别管理动物性食品、水产品、植物性食品。

○是○否


2.19

食品处理区内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其位置应易于员工操作,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是○否


2.20

加工场所光源不改变食品的感官颜色。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是○否


2.21

可能产生废弃物的场所应设置密闭带盖的废弃物盛放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专间、专用操作场所内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废弃油脂应有专用盛放容器并有明显标识。

○是○否


2.22

设从业人员更衣室(场所),并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是○否


2.23

就餐场所应设有对外直接可开启的窗户,或配备必要的通风设施,保持空气流通。

○是○否


3.特殊情形自查项目(关键项):14项,均应符合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合理缺项,合理缺项的视为符合要求,填“是”,并在备注栏说明。

序号

自查要求

是否符合要求

备注

3.01

卫生间应设在食品处理区外,出入口不直对食品处理区,出入口附近设置洗手、干手设施。

○是○否

经营场所内设有卫生间的。□适用,□不适用(合理缺项)

3.02

卫生间具有独立的排风装置,有照明,便池为冲水式,与外界直接相通的窗口设有易拆洗、不易生锈的防蝇纱网。

○是○否

3.03

制作食用冰的用水、专间或专用操作区内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水净化设施。制冰设施应放置在清洁操作区或准清洁操作区。

○是○否

制作食用冰用水、专间或专用操作区内用水直接接触成品的。□适用,□不适用(合理缺项)

3.04

有提供100人以上集体聚餐场地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是○否

提供100人以上集体聚餐场地的餐饮服务经营者。□适用,□不适用(合理缺项)

3.05

加工制作鲜榨果蔬汁、果蔬拼盘、不含非发酵豆制品的植物性冷食、不含生鲜乳饮品的自制饮品、不含裱花蛋糕的糕点、简单加工处理预包装食品等、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料的,设置专用操作区。各专用操作区有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是○否

专用操作区。□适用,□不适用(合理缺项)

3.06

专用操作区应通过矮柜、矮墙、屏障等物理阻断与其他场所相对隔离,仅简单加工制作预包装食品等或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料的,可以通过留有一定空间与其他场所进行相对分离。

○是○否

3.07

入口处或附近设置洗手、消毒、干手、更衣设施。员工洗手池附近应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是○否

3.08

配备专用工用具及其清洗消毒水池;需要冷藏的设有相应容量的专用冷藏设施。

○是○否

3.09

专间地面采用带水封的地漏排水(不得设置明沟);水龙头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

○是○否

4.10

制作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冷食类食品(动物性冷食、非发酵豆制品类植物性冷食)的,分别设置相应的操作专间,面积不小于5 m2,并有明显标识。

○是○否

专间。□适用,□不适用(合理缺项)

4.11

专间应为独立隔间,专间的门、窗闭合严密、无变形、无破损,专间门能够自动关闭;专间的窗户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专间内外运输食品的窗口应专用、可开闭,大小以可通过运送食品的容器为准。

○是○否

4.12

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干手、更衣设施。员工洗手池附近应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是○否

4.13

专间内设有符合要求的空气消毒设施、温度调节设施、温度监测装置,专用工用具及其清洗消毒水池;

○是○否

4.14

专间地面采用带水封的地漏排水(不得设置明沟);水龙头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

○是○否

自查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1:

整改承诺书

(适用“最多核一次”许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许可机关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营者名称)郑重承诺:

1. 本单位适用食品经营许可“最多核一次”的实施范围:

○适用“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以外的食品销售经营者;

○中型餐饮;

○小型餐饮;

○选择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小微餐饮;

○供餐人数300人以下(含300人)的单位食堂(除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食堂、内部配送中心)。

2. 本单位已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要求。

3. 本单位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影像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4.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需要提供的材料;

5.对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过程中需要整改的事项,本单位承诺_____天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守法诚信经营,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前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6.已经知晓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7.所作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本人签字。变更、延续许可时还须加盖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营业执照登载的负责人签字。变更、延续许可时还须加盖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3.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许可机关。


附件2-2

食品经营许可“最多核一次”核查表

适用于食品销售经营者(“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以外)

经营者名称: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是,○否)

□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是,○否)

□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其他类食品销售

1.食品通用核查项目(关键项):5项,必须符合要求。

序号

核查要求

是否符合要求

1.01

经营场所与申报地址相一致。

○是○否

1.02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过培训和考核。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

○是○否

1.03

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等。

○是○否

1.04

食品销售、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是○否

1.05

食品销售、贮存场所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食品销售、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是○否

2.食品通用核查项目(一般项):9项,须符合要求6项及以上。对不符合要求的,在备注栏说明原因。

序号

核查要求

是否符合要求

备注

2.01

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是○否


2.02

销售场所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

○是○否


2.03

提供食品贮存场所平面布局图,租赁食品贮存场所的,提供租赁合同(协议)。

○是○否


2.04

建立食品贮存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是○否


2.05

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是○否


2.06

食品与非食品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

○是○否


2.07

食品货架(柜)和冷藏、冷冻设施设备按照恒温、冷藏和冷冻等不同贮存要求配备。恒温场所要配备温湿度计,冷藏、冷冻设备(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是○否


2.08

设置临保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字样。

○是○否


2.09

冷库应按照不同的温度分区、分层设置,并有明显的标识。

○是○否


3.散装食品销售:6项。□适用,序号3.01、3.02(关键项)必须符合要求,其他项(一般项)须符合要求3项及以上;对不符合要求的,在备注栏说明原因。□不适用。

序号

核查要求

是否符合要求

备注

3.01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

○是○否


3.02

散装熟食改刀销售的。应设置专用操作区域,配备专用工用具及其清洗消毒设施;入口处设洗手、更衣、消毒设施;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是○否


3.03

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是○否


3.04

散装食品销售应在经营场所建立公示牌,如实公示所经销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是○否


3.05

散装熟食销售须配备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立体售卖熟食柜,设可开合的取物窗(门),配备专用工用具及容器夹取及售卖

○是○否


3.06

散装食品贮存,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是○否


4.特殊食品销售(关键项):2项。□适用,必须符合要求;□不适用。

序号

核查要求

是否符合要求

4.01

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

○是○否

4.02

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

○是○否

5.自动售货设备销售(关键项):2项。□适用,必须符合要求;□不适用。

序号

核查要求

是否符合要求

5.01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是○否

5.02

自动售货设备销售现场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是○否

6.互联网食品销售(关键项):2项。□适用,必须符合其中一项;□不适用。

序号

核查要求

是否符合要求

6.01

有实体门店经营的,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不得申请散装熟食销售。

○是○否

6.02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不得申请散装熟食销售。

○是○否


填表说明:1.申请人适用“最多核一次”的,必须根据核查要求完成对应的核查工作。2.选择任一经营项目时,除完成自选经营项目核查外,还必须结合食品通用核查项目(关键项)和食品通用核查项目(一般项)完成核查。




核查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3:

食品经营许可“最多核一次”核查表

适用于○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型餐饮、小型餐饮) ○申请办理许可证的小微餐饮

○就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单位食堂(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内部配送中心除外)

经营者名称: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简单加工制作○是○否);

□冷食类食品制售(简单加工制作○是○否);

□生食类食品制售(简单加工制作○是○否);

□自制饮品制售(○含生鲜乳饮品,○不含生鲜乳饮品,○简单加工制作);

□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简单加工制作)。

核查内容

核查和评价方法

编号

是否

关键项

核查结果

(在□内打“√”)

一般要求










一般要求


1.选址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未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1

*

□符合□不符合

2、人员及管理制度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

2

*

□符合□不符合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

3

*

□符合□不符合

建立与食品生产经营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

/

□符合□不符合

3.食品处理区建筑

材料与结构

地面无毒、不渗水、无异味、耐腐蚀、易于清洗,平整、无裂缝、无破损,并有良好的排水系统;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10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5

/

□符合□不符合

墙壁的涂覆或铺设材料无毒、无异味、不透水。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包括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铺设1.5米以上的浅色、不吸水、易清洗的墙裙,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6

/

□符合□不符合

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易清洗、耐高温、耐腐蚀的材料涂覆或装修。水蒸汽较多的场所,其天花板有一定弧度。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他半成品、成品暴露区域的天花板平整。

7

/

□符合□不符合

需要经常冲洗的场所及各类专间的门应坚固、不吸水、易清洗。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设置易拆洗、不易生锈的防蝇纱网或空气幕。

8

/

□符合□不符合

4.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

加工操作场所按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制作、半成品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

9

*

□符合□不符合


分开设置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餐饮具回收通道及入口,避免交叉污染。

10

/

□符合□不符合


食品处理区设在室内。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加工操作场所、设施、设备。

11

*

□符合□不符合


采用视频直播或透明玻璃隔断、矮柜隔断等方式向消费者展示餐饮服务关键部位与环节。有条件的,将视频“阳光厨房”接入互联网,实现网上“阳光厨房”。

12

/

□符合□不符合


制作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冷食类食品(动物性冷食、非发酵豆制品类植物性冷食)的,分别设置相应的操作专间并有明显标识。

13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加工制作鲜榨果蔬汁、果蔬拼盘、不含非发酵豆制品的植物性冷食、不含生鲜乳饮品的自制饮品、不含裱花蛋糕的糕点、简单加工处理预包装食品等、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调味料的,单位食堂的备餐,设置专用操作区。各专用操作区有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14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各功能间(区)面积与加工相适应,场所布局符合《浙江省餐饮服务经营者场所布局要求》。专间面积不小于5 m2,单位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20 m2。

15

*

□符合□不符合


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16

*

□符合□不符合












一般要求






















一般要求


5.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水池

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容器等设施,水池、容器等设施数量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防止交叉污染,水池上下水通畅,有明显标识。

17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或设施,其位置不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18

/

□符合□不符合


6.切配烹调

配备与加工相适应的操作台和设施设备;使用燃煤或木炭等固体材料的,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

19

/

□符合□不符合


配置排风设施,产生油烟的设备上方设置机械排风及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20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7.洗消

设施

配备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其容量和数量能满足不同消毒方式、加工制作和供餐需要。水池、设施设备有明显标识。有条件的,设置独立的餐用具洗消间或专用区域。

21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供消毒后餐用具保洁的设施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洗,并有明显标识。

22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8.原料储存

设置食品仓库或储存场所,清洗消毒工具、洗涤剂、消毒剂有独立存放隔间或区域。贮存场所有通风、防潮及防止有害生物侵入的装置。

23

*

□符合□不符合


设足够的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能够做到隔墙离地。

24

/

□符合□不符合


设有相应的、足够数量的冷藏(冷冻)设施。设置冷冻(藏)库的,有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监测装置。

25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9.设备、工具和容器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及一次性餐饮具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26

/

□符合□不符合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易于清洁和保养。加工制作鲜榨果蔬汁、五谷杂粮汁的等高危易腐食品的,其设施设备易拆卸、易清洗消毒。

27

/

□符合□不符合


配备足够数量的容器和加工制作工用具,满足不同类型食品原料、不同形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使用、存放需要,各类容器和加工制作工用具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提倡采用红蓝绿分别管理动物性食品、水产品、植物性食品。

28

/

□符合□不符合


医疗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供餐人数超过100人)和餐饮服务提供者(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提供自制生鲜乳饮品的经营者应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29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9.洗手消毒设施

食品处理区内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位置应易于员工操作。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30

/

□符合□不符合


10.采光照明

加工场所光源不改变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设置冷冻(藏)库房的,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31

/

□符合□不符合


11、废弃物暂存设施

设置密闭带盖的废弃物盛放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专间、专用操作场所内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32

/

□符合□不符合


12.更衣场所

设从业人员更衣室(场所),并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33

/

□符合□不符合


13.卫生间

应设在食品处理区外且为水冲式,出入口不直对食品处理区,具有独立的排风装置,出入口附近设置洗手、干手设施。

34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14.就餐场所

就餐场所应设有对外直接可开启的窗户,或配备必要的通风设施,保持空气流通。

35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15、供水设施

食品加工制作用水应采用集中式供水,采用非集中式供水的,提供加工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证明材料。

36

*

□符合□不符合


制作食用冰用水、专间或专用操作区内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用水的,应加装符合相关规定的水净化设施。制冰设施放置在清洁操作区或准清洁操作区。

37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特殊要求

16.专间或专用操作区要求

设置专间的应为独立隔间,专间门能够自动关闭;专间的窗户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专间内外运输食品的窗口应专用、可开闭,大小以可通过运送食品的容器为准。

38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专用操作区应通过矮柜、矮墙、屏障等物理阻断与其他场所相对隔离,仅简单加工制作或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料的,可以通过留有一定空间与其他场所进行相对分离。

39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专间入口、专用操作区入口处或附近设置洗手、消毒、干手、更衣设施。员工洗手池附近应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40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专间内设有符合要求的空气消毒设施、空调设施、温度监测装置,专用工用具及其清洗消毒水池;专用操作区内配备专用工用具及其清洗消毒水池;专间或专用操作区内有冷藏需求的,设置相应容量的专用冷藏设施。

41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专间、专用操作区的地面采用带水封的地漏排水(不得设置明沟);水龙头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

42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17、自制生鲜乳饮品

与生鲜乳收购站签订采供货协议,并索取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证明和生鲜乳检验合格证明材料。鼓励采用预包装的原料乳进行加工制作。

43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加工制作发酵乳的,发酵菌种为保加利亚乳杆菌(德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嗜热链球菌或其他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菌种。

44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建立自制生鲜乳饮品定期送检制度;有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检测的合同(协议)。

45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注:1、本表核查项目共45项,其中关键项22项,一般项23项,*表示关键项,其他为一般项;2、项目中的内容如部分不符合,应作为不符合;3、本表核查内容中1-15项为通用要求,申请热食类制售外的其他经营项目除应满足通用要求外还应同时满足其他相应要求;4、核查人员应根据实际经营项目情况,结合是否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等制作方式或采用简单加工制作形式,把握合理缺项。5、关键项必须全部符合(合理缺项除外),一般项“符合”的比例应超过一般项总数(合理缺项除外)的60%以上。




现场核查汇总表


关键项

一般项

符合(项)



符合项占应符合项比例%



核查意见:符合□      不符合□

核查人员签名:                                                    申请人阅后签名:

日期:                                                                      日期:


附件3:

食品经营许可核查表

适用于 餐饮服务经营者(○特大型餐饮 ○大型餐饮 ○中央厨房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单位食堂(○学校食堂 ○托幼机构食堂 ○养老机构食堂 □内部配送中心)

就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其他单位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医疗机构食堂 ○建筑工地食堂 ○其他食堂)

经营者名称: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简单加工制作○是○否);

□冷食类食品制售(简单加工制作○是○否);

□生食类食品制售(简单加工制作○是○否);

□自制饮品制售(○含生鲜乳饮品,○不含生鲜乳饮品,○简单加工制作);

□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简单加工制作)。

核查内容

核查和评价方法

编号

是否

关键项

核查结果

(在□内打“√”)

一般要求

1.选址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未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1

*

□符合□不符合

2、人员及管理制度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

2

*

□符合□不符合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

3

*

□符合□不符合

建立与食品生产经营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餐饮企业还应建立定期清洗消毒空调设施,清洗卫生间的管理制度。

4

*

□符合□不符合

3.食品处理区建筑

材料与结构

地面无毒、不渗水、无异味、耐腐蚀、易于清洗,平整、无裂缝、无破损,并有良好的排水系统;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10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中央厨房墙角、柱角、侧面、底面的结合处应有一定的弧度。

5

/

□符合□不符合

墙壁的涂覆或铺设材料无毒、无异味、不透水。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包括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铺设1.5米以上的浅色、不吸水、易清洗的墙裙,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6

/

□符合□不符合

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易清洁、耐高温、耐腐蚀的材料涂覆或装修。水蒸汽较多的场所,其天花板有一定弧度。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他半成品、成品暴露区域的天花板平整。

7

/

□符合□不符合

需要经常冲洗的场所及各类专间的门应坚固、不吸水、易清洗。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设置易拆洗、不易生锈的防蝇纱网或空气幕等设施。与外界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8

/

□符合□不符合

4.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

加工操作场所按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制作、半成品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

9

*

□符合□不符合


根据实际条件,分开设置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餐饮具回收通道及入口,避免交叉污染。

10

/

□符合□不符合


食品处理区设在室内。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分)餐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区)、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11

*

□符合□不符合


制作生食类食品、冷食类食品(动物性冷食、非发酵豆制品类植物性冷食)、裱花蛋糕、自制生鲜乳饮品,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内部配送中心的食品冷却和分装等分别设置相应的操作专间;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食堂备(分)餐设置备(分)餐间。各专间有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12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加工制作鲜榨果蔬汁、果蔬拼盘、不含非发酵豆制品的植物性冷食、不含生鲜乳饮品的自制饮品、不含裱花蛋糕的糕点、简单加工处理预包装食品、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调味料的,以及除学校食堂、托幼机构、养老机构食堂以外的单位食堂的备餐,设置专用操作区。各专用操作区有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13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各功能间(区)面积与加工相适应。专间面积不小于5 m2,单位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20 m2,中央厨房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300m2。

14

*

□符合□不符合


采用视频直播或透明玻璃隔断、矮柜隔断等方式向消费者展示餐饮服务关键部位与环节。有条件的,将视频“阳光厨房”接入互联网,实现网上“阳光厨房”

15

/

□ 符合□不符合


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16

*

□符合□不符合



一般要求












5.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水池

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或容器等设施,清洗水池、容器等设施数量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满足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分开需要,上下水通畅,有明显标识。

17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或设施,其位置不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18

/

□符合□不符合


6.切配烹调

配备与加工适应的操作台和设施设备;使用燃煤或木炭等固体材料的,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

19

/

□符合□不符合


配置排风和温度调节设施,产生油烟的设备上方设置机械排风及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20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7.洗消

场所

设置独立的餐用具洗消间或专用区域,配备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其容量和数量能满足不同消毒方式、加工制作和供餐需要。水池、设施设备有明显标识。

21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内部配送中心的餐用具清洗消毒应采用热力消毒方式(因材质等原因不宜采用的除外)。

22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供消毒后餐用具保洁的设施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洗,并有明显标识。

23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8.原料储存

设置相适应的食品专用库房或贮存场所;清洗消毒工具、洗涤剂、消毒剂有独立隔间或区域存放。

24

*

□符合□不符合


设足够的物品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能够做到隔墙离地。

25

/

□符合□不符合


有通风、防潮及防止有害生物侵入的装置。

26

/

□符合□不符合


有相应的、足够数量的冷藏(冷冻)设施,数量和结构能满足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的要求,并有明显区分标识。

27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设有冷冻(藏)库的,冷冻(藏)库有可正确显示库内温度的温度监测装置。

28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9.设备、工具和和容器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及一次性餐饮具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29

/

□符合□不符合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易于清洁和保养。加工制作鲜榨果蔬汁、五谷杂粮汁的等高危易腐食品的,其设施设备易拆卸、易清洗消毒。

30

/

□符合□不符合


配备足够数量的容器和加工制作工用具,满足不同类型食品原料、不同形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使用、存放需要,各类容器和加工制作工用具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提倡采用红蓝绿分别管理动物性食品、水产品、植物性食品。

31

/

□符合□不符合


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建筑工地食堂(供餐人数超过100人)和餐饮服务提供者(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提供自制生鲜乳饮品的经营者应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32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10.洗手消毒设施

食品处理区内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位置应易于员工操作。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33

/

□符合□不符合


11.采光照明

加工场所光源不改变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34

/

□符合□不符合


12、废弃物暂存设施

可能产生废弃物的场所应设置密闭带盖的废弃物盛放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专间、专用操作场所内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废弃油脂应有专用盛放容器并有明显标识。

35

/

□符合□不符合


13.更衣场所

设从业人员更衣室(场所),并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36

/

□符合□不符合


14.卫生间

设在食品处理区外,出入口不直对食品处理区,出入口附近设置洗手、干手设施;

37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具有独立的排风装置,有照明;便池为冲水式;与外界直接相通的窗口设有易拆洗、不易生锈的防蝇纱网。

38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15.就餐场所

就餐场所应设有对外直接可开启的窗户,或配备必要的通风设施,保持空气流通。

39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16、供水设施

食品加工制作用水应采用集中式供水,采用非集中式供水的,提供加工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证明材料。

40

*

□符合□不符合


制作食用冰用水、专间或专用操作区内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用水的,应加装符合相关规定的水净化设施。制冰设施放置在清洁操作区或准清洁操作区。

41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特殊要求

















特殊要求

17.专间或专用操作区要求

专间应为独立隔间,门能够自动关闭,窗户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传递食品的窗口应专用、可开闭,大小以可通过运送食品的容器为准。

42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专用操作区应通过矮柜、矮墙、屏障等物理阻断与其他场所相对隔离,仅简单加工制作或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调味料的,可以通过留有一定空间与其他场所进行相对分离。

43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干手、更衣设施。专用操作区入口处或附近有洗手消毒干手设施。员工洗手池附近应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44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专间设有符合要求的空气消毒设施、空调设施、温度监测装置、专用加工工具及其清洗消毒水池;专用操作区设有专用加工工具及其清洗消毒水池;需要冷藏的设有相应容量的专用冷藏设施。;需要冷藏的设有相应容量的专用冷藏设施。

45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地面采用带水封的地漏排水(不得设置明沟);水龙头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

46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18、自制生鲜乳饮品

与生鲜乳收购站签订采供货协议,并索取供货者的经营资质证明和生鲜乳检验合格证明材料。鼓励采用预包装的原料乳进行加工制作。

47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加工制作发酵乳的,发酵菌种为保加利亚乳杆菌(德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嗜热链球菌或其他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菌种。

48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建立自制生鲜乳饮品定期送检制度;有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检测的合同(协议)。

49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19.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中央厨房不得制售冷食类食品(腌菜、自制调味料、未经改刀熟食除外)、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鲜榨果蔬汁等食品成品,其食品成品和半成品仅供应餐饮单位使用,不得在销售环节销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内部配送中心不得制售生食类、冷食类、裱花蛋糕、鲜榨果蔬汁等风险较高食品。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建立的内部配送中心配送品种限热食类食品和食品半成品,配送范围在半小时运输圈内。

50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储存要求相适应的带有冷藏或保温设施的封闭式专用车辆,车辆内部结构平整,易清洁。配备高危易腐食品专用储存容器,有明显标识。

51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加工制作的成品或半成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

52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制定大宗食品原料、加工制作环境、成品和半成品等的检验检测计划,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经过培训考核的检验检测人员。无条件设置检验室内,有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检测的合同(协议)。

53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配备标签和标识制作、加贴等设施设备,并提供已加贴标签或标识的包装样本。

54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20、单位食堂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食堂不得制售冷食类(瓜果除外)、生食类、裱花蛋糕类食品。

55

*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注:1、本表核查项目共55项,其中关键项28项,一般项27项,*表示关键项,其他为一般项;2、项目中的内容如部分不符合,应作为不符合;3、本表核查内容中1-16项为通用要求,申请热食类制售外的其他经营项目除应满足通用要求外还应同时满足其他相应要求;4、核查人员应根据实际经营项目情况,结合是否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等制作方式或采用简单加工制作形式,把握合理缺项。4、关键项必须全部符合(合理缺项除外),一般项“符合”的比例应超过一般项总数(合理缺项除外)的75%以上。


现场核查汇总表



关键项

一般项

符合(项)



符合项占应符合项比例%



核查意见:       符合□                                       不符合□

核查人员签名:                                                           申请人阅后签名:

日期:                                                                    日期:



附件4


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评审工作指引


一、评审适用范围

在浙江省范围内具有同一总部(企业)、使用统一商号(字号),实行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并在浙江省范围内已具有10家及以上直营门店,且各门店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的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

二、评审说明

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评审按照企业自愿原则,依申请对企业(总部)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直营连锁门店新开办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对未申请评审或经申请但评审未通过的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其直营连锁门店新开办许可仍按一般许可程序办理。

(一)提交材料。直营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住所所在地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评审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评审申请书》;

2.统一采购食品、规范经营管理证明材料;

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门店标准化流程布局和设施设备示意图;

5.企业(总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可内部获取的免于提交)。

6、企业(总部)或其至少一家直营门店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证明材料(可内部获取的免于提交)。

(二)组织评审。企业(总部)住所地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材料评审,并随机抽取1-2家门店进行现场评审。

(三)结果录入公示。负责组织评审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反馈申请人;同时将符合条件的评审结果录入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系统并予以公示,实现全省信息共享。

直营连锁门店申请新开办许可时,由门店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系统查询评审结果,判断是否符合“告知承诺制”条件。


附件4-1

评审申请书

企业名称


所属行政区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职务


食品安全管理员


联系电话


是否专职

□是□否

住所


经营场所


年营业额(万元)


连锁模式

□直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职务


直营连锁经营门店的基本情况

现有直营连锁门店数量


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数量


申请项目

主体业态


经营项目


经营场所设置、流程布局、设施设备配置情况说明

分种类型,具体如下:(可附页)


保证(承诺)申明

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均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1.本申请表限有10家以上直营连锁经营门店的食品经营企业提交;

2.食品经营企业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按企业(总部)填写,企业(总部)为纯管理型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可填写其中一家直营门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经营场所填写与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一致的直营门店经营场所地址。
附件4-2

评审表

被评审单位:

评审内容

评审情况

1.已取得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符合□不符合

2.企业(总部)或至少一家门店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符合□不符合

3.直营连锁经营门店数量达到告知承诺制许可要求。

□符合□不符合

4.成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记录材料。现场抽查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符合要求。

□符合□不符合

5.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餐饮企业建立空调定期清洗消毒、卫生间清洗消毒制度。

□符合□不符合

6.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经营管理规范,各直营连锁经营门店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

□符合□不符合

7.抽查的门店场所设置、流程布局、主要设施设备等与申报材料(图纸、设施设备等)一致,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要求。

□符合□不符合

8.食品经营项目不含自制生鲜乳饮品。

□符合□不符合

9.被现场抽查的直营连锁经营门店近两年内无食品安全违法处罚、犯罪行为,现场检查无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

□符合□不符合

说明:1.适用于有10家以上直营连锁经营门店的食品经营者。

2.由食品经营者住所地设区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评审,随机抽查1-2家门店。

3.以上核查必须全部符合。


评审意见:通过□      不通过□


评审人员签名:                    被评审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5月29日印发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 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 05- 31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要求,日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至印发之日起实施。现就《意见》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食品经营许可作为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以“优化准入服务”的改革方式实施。

2018年11月1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发《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文件提出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优化许可事项、缩短许可时限、全面推行许可信息化四个方面任务要求。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有必要及时出台政策对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改革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及实施举措。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提出五项主要任务,分别是深化“最多跑一次”、实施“告知承诺制”、推行“最多核一次”、创新“互联网+许可”和应用“电子许可证”。

《意见》提出九项具体措施。其中,理顺许可事项、规范许可标准、推行“最多核一次”三项措施是对《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浙食药监规〔2015〕21号)文件的修改和完善。实施告知承诺制措施提出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要求,“各地对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申请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要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各地可结合实际,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扩大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范围”。缩减许可流程、精简审批材料、缩短许可时限、实施证照联办等措施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要求提出的。完善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机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提出的。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