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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金政发〔201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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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及《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乡镇(街道)是生产安全工作的基础,也是安全生产监管中最关键、最重要的一环。当前,我市正处于发展的黄金期和事故的多发期,中小企业量大面广,安全生产基础较为薄弱,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责任,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监管保障,实现安全监管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对于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乡镇(街道)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一)完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建立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主任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负责组织协调辖内安全生产工作,统筹乡镇其他安全生产专项工作。
  (二)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要求,重点乡镇(街道)依法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为乡镇(街道)直属机构,名称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所)”,增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察中队”牌子,配备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管人员;其他乡镇(街道)要明确兼管安全生产监管的机构和人员,切实担负辖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立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行政上归属所在乡镇(街道)领导,业务上接受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指导。
  (三)建立重点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协管员队伍。重点乡镇(街道)专职安全监管人员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人均超过100家的,应按照每人监管80至100家的管理幅度,聘用安全生产协管员,协助做好安全生产宣传、信息、统计、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报告等工作。
  (四)落实乡镇(街道)安全监管装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所)提供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日常办公、通讯信息、执法检查、个体防护、应急救援等装备设施;重点乡镇(街道)要配备安全监察专用车辆,随车配备现场监察、检测设备,统一喷涂“安全监察”标识,纳入特殊用车管理。
  三、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工作职责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赋予的安全监管职责,依法对辖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1.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调阅有关资料,了解有关单位和人员情况;
  2.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
  3.检查发现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建议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4.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报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5.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在责令排除的同时,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报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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