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5〕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 国发〔2014〕25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进程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公平共享。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合理引导人口流动,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统筹配套,有机融合。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镇化,促进城镇发展与产业支撑、就业转移和人口集聚相统一,激发城镇化发展的潜力。
——积极创新,质效并重。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探索创新和试点先行,着力破解制约户籍制度改革的制度阻碍,促进常住人口城镇化提质增效。
(三)总体目标。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创新和完善人口服务和管理制度,引导农村人口有序转移,2020年前基本建立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制度,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1%,“十三五”时期努力实现5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政策。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父母(含养、继父或母),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参照小城市标准执行。
(五)有序放开大中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100万的黄石、十堰、荆州、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市和城区人口100万以上的襄阳、宜昌市市区,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最高不超过2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父母(含养、继父或母),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六)科学控制武汉市人口规模。改进现行落户政策,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文化程度、专业职称(职业技能)、个人诚信记录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落户积分分值,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七)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突出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积极解决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民工落户问题,荣获市、州以上优秀(杰出)农民工、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投靠落户。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含往届毕业生)、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和技术工人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三、创新完善人口管理
(八)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九)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贯彻落实《
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制定《湖北省居住证管理办法》,取消暂住登记,实行居住证制度。流动人口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工本费。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机制,并作为申请登记居住地常住户口的重要依据。依法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权利。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十)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地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大力推进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省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