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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
鄂政发〔2014〕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统筹治理城镇生活污水,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现就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抢抓新型城镇化、生态文明建设快速推进的有利时机,坚持改革创新和市场化导向,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全面开放设施建设及运营市场,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快设施配套建设,强化运营监管,确保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并充分发挥效益。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城乡统筹。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先规划、后建设。各市县应依据总体规划修改完善排水及污水处理专项规划,优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布局,科学确定污水处理技术路线,促进区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坚持“以城带乡、以城促乡、以城帮乡”,统筹推进城乡污水处理一体化发展。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镇污水处理是公益性事业,地方各级政府必须强化责任意识,紧紧抓在手中,纳入议事日程,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照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产业化发展、社会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

  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以盘活存量、取得实效作为近期的工作重点,集中解决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问题,切实消除“晒太阳”现象。坚持因地制宜,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不搞一刀切。支持各地积极探索实践,做好示范推广,建立长效机制。

  (三)目标任务。

  确保完成“十二五”任务。2014年底前,已经建成的县级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部实现稳定运营,进水COD浓度达到150毫克/升以上,负荷率达到75%以上。到2015年底,凡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升级改造;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部正常运营,负荷率达到60%以上;全面完成“十二五”污水管网新建(改造)任务,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其中武汉市达到95%,地级市达到85%以上,县级市和县城达到80%以上;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步伐,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武汉市达到80%,地级城市达到70%,县级市和县城达到50%。全省城镇基本形成设施完善、运营平稳、监管严密的污水处理工作体系。

  科学谋划“十三五”发展。力争到2017年,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0%以上。到2020年,实现地级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做到“三个全覆盖”:即城市(县城)污水主次管网全覆盖、污泥处理处置全覆盖、污水处理监管体系全覆盖;实现“四个转变”:即从重城市轻农村向城乡统筹转变,从一城一镇单建向区域共建共享转变,从单纯建厂向厂网并重转变,从数量增加向提质提效转变,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3%左右,污泥处理处置率达到100%。

  二、进一步加强设施建设及运营监管

  (一)优化建设时序,完善设施布局。城镇新建(改造)道路时,必须同步实施排水管道建设;新区建设严格执行雨污分流,并配建初期雨水的收集与处理系统。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要从实际出发,宜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则分散。对人口集中度高且形成一定规模的片区,采取规模化集中收集处理模式;对人口密度低、居住较分散的区域,采取分散式、无动力的人工湿地等生态处理模式。

  (二)严格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工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艺选择遵循“满足要求、因地制宜、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做到运行管理简便,占地和能耗小。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应选择具有除磷脱氮能力的工艺技术。鼓励消化尾水(中水回用),减少排放。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应合理确定处理标准,因地制宜选择工艺路线。

  (三)加强管网配套,推进设施升级改造和污泥处置。坚持“厂网并举、管网先行”原则,重点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和老旧污水管网改造。暂不具备条件实施分流制改造的,要采取截流、调蓄等处理措施。因工艺原因导致尾水不能达标排放的既有生活污水处理厂,要采取切实措施进行升级改造。集约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在保障环境安全前提下,优先选择资源化利用的技术。

  (四)注重建管并重,强化设施运营监管。贯彻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落实市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职责,强化城镇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各市县要加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能力建设,配备相应的排水监管人员和设备,严格实施排水许可制度。加强污泥处理处置的全过程监管。加强污水管网维护,逐步完善系统管理。

  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运营

  (一)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各级政府应按照“政府主导、多元投入”的原则,广泛吸纳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参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投入机制。强化“排污者付费、治污者受益”的利益机制,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改造)和运营管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支持符合条件的污水处理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逐步扩大非金融企业债务的发行规模,有序开展多层次的直接融资。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投资基金、股票等间接参与生活污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污水处理企业的改制重组、股权认购。完善特许经营制度,约定的财政补偿金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

  (二)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行业市场化改革,逐步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模式转变。鼓励城建投融资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或其他方式组建跨区域性的集团公司,鼓励城建投融资企业业务向小城镇延伸。重点引导和支持污水处理行业内骨干企业参与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对已建和在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污泥处置项目),由政府部门主导建设运营的,可采取TOT或委托运营模式;已实现BOT、TOT等市场化方式建设经营的,要进一步完善特许经营协议,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加强运营商的服务质量管理。对新建和升级改造设施(含污泥处置项目),市县政府要科学测算投资成本,细化特许经营合同,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开公平择优选择投资运营主体。

  (三)探索污水管网建设运营市场化新模式。政府集中财力建设老旧城区污水收集管网和雨污分流改造等设施,坚持老城区优先的原则,统筹旧城管网改造和道路建设同步施工,注重二、三级支管和小区出户管的驳接工作。积极探索城市综合管廊资源化改革路径,2014年在鄂州等城市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PPP)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省逐步推广。鼓励通过“特许经营+融资租赁”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将管网建设通过特许经营方式交由企业建设运营,政府与企业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购买服务的资金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以合作方式参与城市综合管廊建设的企业,可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项目收益债券等市场化方式融资。城市(县城)新建生活污水处理厂,可按规划将部分或全部配套管网纳入特许经营合同。

  (四)打捆建设运营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原则上以县市为单元,将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集中打捆招商,统一测算确定乡镇污水运营价格,谁建设谁运营,激励企业开发或引进先进工艺。对新建项目,既可统筹谋划若干个捆绑项目进行招商,也可将新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项目与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捆绑招商;对已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