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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嘉政办发〔2013〕1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落实电梯安全工作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2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电梯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以明晰电梯安全责任为核心,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镇(街道)属地管理、企业(业主)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电梯安全工作格局,努力形成监管机制完善、安全措施到位、应急救援及时、矛盾纠纷化解有效的电梯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我市电梯质量和安全水平,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电梯事故或故障。

二、明确电梯安全各方职责

(一)电梯制造企业质量安全责任。电梯制造企业对电梯设计制造环节的质量安全及电梯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对出厂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使用等环节应加强指导和监控,并给予技术支持和零部件供应。

(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企业质量安全责任。电梯施工企业在承接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施工前,应全面确认所施工电梯的施工条件和安全状况。电梯施工企业应认真履行电梯维护保养职责,指导电梯使用单位正确、安全使用电梯,确保值班电话的畅通和及时响应,确保所维护保养的电梯持续处于良好的安全运行状况,加强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对相应环节的施工质量、现场安全负责。

(三)电梯经营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电梯销售单位应确保所售电梯技术资料和文件的齐全,并对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要求负责。出租单位对出租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确保出租的电梯符合法定要求。出租期间,出租单位应承担电梯管理者职责(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电梯使用管理者质量安全责任。电梯使用管理者(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负第一责任。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电梯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该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所有权人不止一个的,应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所有权人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应在电梯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双方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和义务。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应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尚未移交的新安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拆迁安置房、农民联建房等居民住宅(小区)电梯,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当地建设、民政、质监、安监等部门,协调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未落实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五)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质量安全责任。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核准资质承担电梯法定检验、技术鉴定及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企业的委托对电梯事故原因、电梯的可靠性等进行分析、判定。

(六)各级政府职责。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电梯安全工作负总责,应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电梯安全管理,督促电梯维护保养企业、使用管理者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

(七)部门监管职责。质监、建设、发展改革、经信、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交通、商务、卫生、体育、工商、安监、旅游、价格、铁路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管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依法实施对电梯制造企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企业、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监察及相关作业人员的考核,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电梯事故调查处理。

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质量;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电梯选型和配置把关,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电梯维护保养活动的监督和相关服务。

发展改革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电梯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做好电梯招标文件的备案,指导投标人设定资格条件,并将投标人的质量安全诚信信息纳入电梯招投标评审内容。受理电梯招标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标后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

经信部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有序推进电梯物联网建设;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加强电梯井道综合信息通信网络覆盖,对电梯物联网安全监控运行所需信息通信给予政策支持和优惠。

科技部门:支持电梯制造安装修理改造、检验检测和使用环节的技术创新,对电梯制造企业在电梯整机制造和零部件研制、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技术创新、电梯生产企业对老旧住宅电梯大修改造的科研项目给予政策优惠。

公安部门:负责电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电梯事故现场秩序和安全维护,组织协调电梯应急救援网络运行,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并实施电梯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支持电梯行业协会规范发展,配合做好电梯事故相关善后处理工作。

财政部门:保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所必要的经费和装备,落实物业管理补贴政策,推动建立切实可行的老旧住宅电梯大修改造更新经费筹措机制。

人力社保部门:积极支持电梯行业人才的培养、引进,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检验检测和电梯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等给予政策支持。

工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电梯委托使用管理合同及维护保养合同示范文本,依法吊销被撤销许可的电梯企业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办理企业变更登记,依法查处电梯违法销售经营行为。

安监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电梯安全责任,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价格部门:依法制订调整涉及电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委托检测、维护保养、物联网安全监控等服务收费标准,加强价格和收费行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

旅游、教育、卫生、交通运输、商务、体育、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电梯安全责任,开展本行业、本系统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

(八)电梯行业协会负责电梯企业间的协调和交流,倡导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开展服务诚信机制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宣传贯彻国家关于电梯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提高全民电梯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并承担相关市场监管职能及政府部门委托的具体事务。

(九)保险行业协会要支持保险机构参与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经营企业和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并给予政策支持。

三、强化电梯安全措施

(一)加大老旧住宅电梯大修改造更新力度。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19号)规定的物业管理补贴政策,优先保障老旧住宅电梯大修改造更新所需经费。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老旧住宅电梯大修改造更新经费筹措机制,建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住宅电梯维修、更新保障长效机制。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建立电梯大修改造更新制度,及时更新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零部件。

(二)加强电梯生产质量安全管理。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进行施工,确保电梯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对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建设部门要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逐步建立电梯制造企业对其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及维护保养等各环节质量安全负责制度。

(三)加强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严格执行电梯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电梯使用管理者要切实履行电梯使用单位职责,加强对电梯进行日常检查和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建立应急处置值班制度,做好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的监督,及时履行电梯定期检验申请;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据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