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4号规定,自2015年3月20日起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有关规定与鄂人社发〔2015〕4号通知规定不符的,以鄂人社发〔2015〕4号通知规定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之后的又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抓好这部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认真学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法律条款内容,熟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切实提高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劳动争议处理法律知识,增强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引导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定渠道反映诉求,提倡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劳动纠纷,努力营造法律实施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要在稳定现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基础上,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设。原则上,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各市、州、县现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保留,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单位和人数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