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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税政〔201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6〕3号规定,保留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8〕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13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财税政〔2018〕1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103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前提是必须同时满足财税〔201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