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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8〕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保留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必须同时满足财税〔2018〕13号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二、根据“放、管、服”改革精神,省级以上(含省级)批准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管理权限仍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非营利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资格认定管理权限的通知》 ( 浙财税政〔20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