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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规范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规范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8〕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保留



各市、县(市)财政局、税务局(宁波不发):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规范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根据省跑改办“八统一”工作要求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我们编制了“无差别全科受理人员工作教材”中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项目表(详见附件1),请在办理时遵照执行。同时一并将《杭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事指南(试行)》(详见附件2)转发给你们,供各地参考借鉴。

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管理权限已下放市、县(市),由当地主管税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定期公布。请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认真按照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8〕11号)要求,规范业务流程,优化服务举措,做好宣传告知,使非营利组织申请人“办事早知道”,确保“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在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附件:1.无差别全科受理人员工作教材

2.杭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事指南(试行)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18日




附件1

无差别全科受理人员工作教材

事项名称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能否在自助服务区网上申报

杭州市试行,其他地区暂未开通

承诺时间

各市、县财政、税务部门每年度定期公布

申报材料

是否必要

能否容缺

常见注意事项、问题

1.申请报告(申请表格)

必要

需盖单位公章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必要

经登记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3.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

必要

复印件

4.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必要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提供申请当年的有关情况

5.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

必要

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提供申请当年的有关情况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必要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首次申请不需提供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必要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首次申请不需提供

注: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向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

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上述规定的相关材料。

2.杭州市已实现网上申报(材料送达或寄达),其他各地积极探索试点过程中。

附件2


杭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试行)

















发布日期:2018年9月1日                   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


杭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权力编码

080007300100248955911330101

办件类型

联办件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适用对象:法人 (非企业法人)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来源

省级下放市、县及法定本级行使

受理机构

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富阳、临安)的非营利组织所得税税务管理机构

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淳安县、桐庐县、建德市的非营利组织所得税税务管理机构

决定机构

杭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淳安县、桐庐县、建德市财政局、税务局

实施机关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责任处(科)室

总预算局、企业所得税处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申请方式

网上申请  、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

12366

邮箱


传真


咨询电话

12366

监督投诉电话

12366

审批结果

出具确认文件

办结时限

承诺期限:

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审核公布


办公地址、时间:各税务局办税大厅

结果送达: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电子文书网上送达、现场送达、邮寄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或者1次。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和限制

1、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符合免税资格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2、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3、禁止性要求

(1)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2)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3)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4)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5)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6)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7)无“法人登记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8)复审认定无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9)复审认定无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二、申请材料

1、首次认定(复审)申请材料

首次申请认定或复审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完备(整)性和真实性。

(1)申请报告。现场:(格式表格);现场申请:原件提交;网上申请:直接填表确认并打印、原件按址寄送。原件需每页加盖公章或加盖骑缝章(鲜章)。
申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两项内容:一是社会组织成立时间;二是逐项简要说明社会组织是否符合本指南第一条所列八项条件。(附下载:[空白表格附1]  [首次认定示例表格]);

说明:自行填报打印出具;普通电子文件;在网上办事系统填写,并提供纸质原件2份;必要;无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网上申请:共享或复印件,现场申请:复印件)复印件需每页加盖公章或加盖骑缝章(鲜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非营利组织提交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应与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相一致。

说明:自行出具;普通电子文件或版式文件;在网上办事系统上传,并提供纸质原件1份、盖骑缝章;非必要;无
(3)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正反面)。(网上申请:共享或复印件上传;现场申请:复印件)复印件需每页加盖公章或加盖骑缝章(鲜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宗教院校登记证,等等。

说明:自行出具;普通电子图片文件;在网上办事系统上传,并提供纸质原件1份;非必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4)上一(当)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附下载:  [示例情况说明附2]);现场申请:原件;网上申请:直接填表确认并打印、原件按址寄送。原件需每页加盖公章或加盖骑缝章(鲜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需对取得的每一类收入(如会费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及其对应的支出分别说明。
‚“公益活动或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需说明每一项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活动名称、活动时间和地点、活动具体开展情况等)及其对应的支出金额(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
ƒ“公益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下列活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 4 \* GB3 \* MERGEFORMAT④“非营利活动”是指非营利组织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活动。

说明:自行出具;普通电子文件;在网上办事系统填写或上传,并提供纸质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必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填当年材料。

(5)上一(当)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附下载:  [示例专项报告附3])。现场申请:原件;网上申请:直接填表确认并打印、原件按址寄送。原件需每页加盖公章或加盖骑缝章(鲜章)。
说明:自行出具;普通电子文件;在网上办事系统填写或上传,并提供纸质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必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填当年材料。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附下载:[示例情况说明])(现场申请:原件;网上申请:原件拍照上传。复印件需每页加盖公章或加盖骑缝章(鲜章)。

非营利组织年度审计报告应当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的相关规定。年度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告应当包含社会组织自身及所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情况。

说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普通电子图片文件;在网上办事系统上传报告,并提供纸质原件1份、盖中介机构章;非必要;无。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不需提供。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现场申请:原件;网上申请:共享或原件拍照上传。)需每页加盖公章或加盖骑缝章(鲜章)。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不需提供。

(8)《寄送资料清单》(附下载:[空白表格附4]  [示例表格]);(现场申请:原件2份;网上申请:系统自动打印并按址寄送)

说明:自行出具;普通电子文件;在网上办事系统填写,并提供纸质原件2份、盖章;非必要;无
注意:除第(2)、(3)项规定材料可提供复印件以外,其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所有申请材料需每页加盖公章或加盖骑缝章(鲜章)。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提供第(4)、(5)项当年材料,复审的提供第(4)、(5)项上一年度材料;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不需提供第(6)、(7)项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网上办理流程

法人实名登陆政务服务网。凡登记注册地在杭州市的省、市、区三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条件的,实名登陆浙江政务网杭州平台—法人办事。(网址:http://hzycsl.zjzwfw.gov.cn/sqdj/zjzw/)

(1)选择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项:子项1:首次认定;阅读申报须知;完毕进入办事环节(下一步办理、调用相关接口)。

(2)选择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县、市、开发区(住所显示)(年检情况及注销判断)。

(3)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首次)申请表 》上传相关附件材料。提交申请。

(4)非营利组织所得税属地(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县、市、开发区)(按住所)税务主管机关网上受理。

(5)受理、预审通过后(五个工作日),非营利组织将相关纸质材料按要求寄送非营利组织所得税税务管理机构(初审环节);

(6)属地税务主管机关初审通过后,统一送交市局企业所得税主管处室;

(7)市(或区县市)财政局、税务局审核确定认定结果并发文,网上公告。

注:寄送地址调用接口确认或填写确认。

2、现场窗口受理

(1)现场受理、初审:各区、县市税务局受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时,应认真核实资料(《首次申请(复审)附送资料清单》)是否齐全。对资料齐全的,同意受理,签收阅读办事须知(权力与义务)后,出具受理回执。(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淳安县、桐庐县、建德市的非营利组织所得税税务管理机构初审后,上报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淳安县、桐庐县、建德市财政局、税务局审核)纸质材料原件按原渠道上报。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应将初审未通过的结果告知办理人。

(2)初审上报:受理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通过的纳税人申请资料、汇总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清单》及其电子表格介质,报市局企业所得税主管处室。各主管区税务局应指派专人负责非营利组织申请资料的登记和报送工作,并确定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报给市局企业所得税主管处室。

(3)市财政局、税务局审核确定认定结果并发文,网上公告。

四、收费情况

不收费。

五、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的适用范围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的适用范围

4、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8]11号)

5、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非营利组织免税企业所得税资格认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3号)

6、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权限的通知》(杭财税政[2017]5号)

7、杭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办事者权利和义务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由依法取得行政确认的平等权力,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申请行政确认,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翻译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资格复审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有关规定办理。

4、纳税申报
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指南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5、资格复核
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经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享受优惠年度不符合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提请杭州市级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复核。
杭州市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及时将复核意见及原因反馈给提出复核申请的有关部门。经复核不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6、资格取消
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1)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2)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3)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4)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5)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6)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因上述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第(6)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七、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公告

八、常见问题解答

1、申请审核流程?

符合“申请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向杭州市各区级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杭州市各区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完备(整)性进行初审,杭州市级财政部门牵头、税务机关配合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2、现场申请地点和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开发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87818979

受理地址:江城路701号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开发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89899000

受理地址:下沙幸福南路1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上城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87656564

受理地址:江城路701号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上城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87785863

受理地址:上城区建国南路42号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下城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85463160

受理地址:朝晖路联锦大厦A座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下城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85387706

受理地址:下城区杨六堡路18号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西湖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88912366-2

受理地址:文三路539号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西湖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85025852

受理地址:文三路461号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江干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86438110

受理地址:太平门直街269号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江干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86438286

受理地址:江干区太平门直街267号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拱墅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88386083

受理地址:湖墅南路296号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拱墅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88031702

受理地址:拱墅区上塘路455号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高新(滨江)区税务局  电话:88867993-2

受理地址:江南大道1328号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高新(滨江)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86628610

受理地址:滨江区春晓路580号钱塘春晓大厦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大江东税务局   联系电话:92166574

受理地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新镇路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大江东税务局  联系电话:22826827

受理地址:萧山区义蓬街道新镇路46号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87160113

受理地址:上城区建国南路276号


3、办理进程和办件结果公告查询方式?

网上: 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杭州平台

电话: 杭州市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   87818979

杭州市税务局上城税务分局  87656564

杭州市税务局下城税务分局  85463160

杭州市税务局西湖税务分局  88912366-2

杭州市税务局江干税务分局  86438110

杭州市税务局拱墅税务分局  88386083

杭州市税务局高新(滨江)税务分局  88867993-2

杭州市税务局大江东税务分局  92166574






附1:杭州市 区 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复审)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上一次认定时间(复审填报):  年  月  日(满五年)

非营利组织名称(盖章)


统一信用代码


批准设立、登记机关


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上城□  下城□ ……

非营利组织类型

①事业单位(全额□差额□自收自支□)

②社会团体□

申请类型

初次申请□复审申请□

③基金会□

④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

⑤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

⑥根据财税(2016)89号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

登记成立时间


会计制度

《民非会计制度》□ 《事业会计制度》□其它□

非营利组织联系人:

固话


手机


非营利组织明细情况是否符合税法相关规定

一、是否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是□ 否□

二、取得的收入是否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是□ 否□

三、财产及其孳息是否用于分配(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 否□

四、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中对该单位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处理条款是否符合:“本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是□ 否□

登记核定的相关条款(填报条款号):

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填报条款号):

五、是否有该非营利组织投入人(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对投入该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的声明或者章程、管理制度中有相应规定:有□ 无□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填报条款号):

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是否超过上一年度杭州市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是□否□

工作人员福利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是□ 否□

七、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是否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是□ 否□

申请:本单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现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并保证本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内容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望予以批准!

法定代表人签字:

区税务部门初审意见(盖单位公章):  初审通过□      初审不通过□ (不通过原因——不符合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条;下拉勾选)

市财政、税务部门综合认定意见:  核准□    不核准□ (不核准原因——必填)

备注:杭州市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按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1)S952社会团体、S953基金会、S954宗教组织或S95类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2)P83教育;(3)Q84卫生;(4)Q85社会工作;(5)M7540创业空间服务或M75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类认定。


附2:上一(当)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示例)

一、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一)来源及金额(请根据取得的每一类收入“捐赠收入(劳务捐赠除外)、会费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财政拨款除外)、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填报)

1、捐赠收入(劳务捐赠除外)

2、会费收入

3、政府补助收入(财政拨款除外)

4、其它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及其他收入

(二)使用情况(请填报开展非营利活动或公益活动产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它费用)

1、业务活动成本

2、管理费用

3、筹资费用

4、其它费用

二、公益活动或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请填报每一项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展的项目(活动、服务)名称、时间、地点、具体开展情况以及对应支出金额(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原则上总支出金额应与业务活动成本一致)

1、

2、

3、

4、

5、

说明:首次认定填报当年度;复审填报上一年度。






附3:(    单位)上一(当)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培训内容(示例)

一、本单位薪酬制度:









二、本单位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 (                  元 )


3、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当年度职工人数(   );当年度工资总额(      );当年度福利总额(      );当年度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      %);

4、重要人员(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排名前十的人员)工资薪金信息 :

姓名一1:   工资收入:

姓名一2:   工资收入:

姓名一3:   工资收入:

。。。

说明:1、薪酬制度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要求纳入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策后填报,明确薪酬标准、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2、首次认定填报当年度;复审填报上一年度。



附4: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复审)申请附送资料清单(示例)


企业信用代码


电话号码


纳税人名称


文书名称

非营利资格认定(     年及以前年度成立的非营利组织)

资料名称

份数

备注

1、《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

2

所有提供资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2、杭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复审)申请表

2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章程需经登记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共享可不提供)

1

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审计报告有可不另行提交)

1

5、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情况(审计报告有可不另行提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填当年材料)

1

6、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审计报告有可不另行提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填当年材料)


7、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2015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原件(审计报告应全面反映该组织是否符合非营利组织的八项条件)(首次申请可不提供)

1

8、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共享可不提供)(首次申请可不提供)

1



纳税人(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