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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委托地税部门收缴市区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委托地税部门收缴市区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5]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州地税规(2011)7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苏府办[2005]1号《转发关于委托地税部门收缴市区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从2005年度起苏州市区的工会经费由市税务局代收,根据文件精神结合相关政策和苏州的实际情况,我们对收缴过程中的有关政策问题进行了补充,具体政策要求如下:
一、工会经费收缴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第一款第二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二)江苏省财政厅(苏财行[1979]10号)和江苏省总工会(苏工发[1979]3号)文件规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的工会经费,其中百分之六十基层工会留用,百分之四十上缴市总工会(包括按比例上解省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的部分)。
二、工会经费委托收缴的范围
苏州市区内(不含苏州工业园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和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