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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连云港市区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连云港市区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的通知
2004-03-10 连政办发〔200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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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工会组织建设,履行好工会组织的维护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4月1日起,连云港市区内的事业、企业单位应上缴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负责代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工会经费的意义

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发展工运事业的基础和保证,征收工会经费是《工会法》赋予工会组织的权力,工会经费由税务部门代征,一是能够强化全社会依法缴费、积极支持工会组织开展工作的观念,进一步理顺工会经费收缴关系;二是能够加强工会机关廉政建设,提高工会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效能;三是有利于工会机关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更好地为职工和基层服务,为我市实现“两个率先”的目标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作出更大贡献,我市每个单位都必须依法履行。

二、代征工会经费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及有关规定,市区内(包括新浦区、海州区、连云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台山风景区)除由财政统发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外,其它各类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上解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由市地税局负责代征。
三、代征工会经费办法

(一)征缴工会经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