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条款修订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3 |
关于发布《宣城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 |
2012.7.6 |
宣城市地税局公告2012年第2号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解决征纳双方对存量房交易环节计税价格的争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地税机关依法、公正、公平治税原则,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的通告》(宣政〔2012〕6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解决征纳双方对存量房交易环节计税价格的争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税务机关依法、公正、公平治税原则,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的通告》(宣政〔2012〕6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进行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持有异议,并要求主管地税机关依法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进行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持有异议,并要求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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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于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进行虚假申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处罚标准,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进行虚假申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处罚标准,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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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通知》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报告认证书》及与房屋交易相关的权属证明、合同或协议、银行付款证明等能够证明其房屋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资料,同时填写《宣城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审核表》。主管地税机关自收到上述资料5个工作日内,参照市价格认证中心的认定结果,结合影响评估结果的各项因素,最终确定纳税人存量房交易的计税价格。 |
第四条 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通知》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报告认证书》及与房屋交易相关的权属证明、合同或协议、银行付款证明等能够证明其房屋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资料,同时填写《宣城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审核表》。主管税务机关自收到上述资料5个工作日内,参照市价格认证中心的认定结果,结合影响评估结果的各项因素,最终确定纳税人存量房交易的计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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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对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价格争议,纳税人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纳税人对最终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依照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纳税人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地税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五条 对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价格争议,纳税人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纳税人对最终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依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纳税人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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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纳税人发现主管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现象,或是不严格执行评估系统的评估结果而采用其他方式核定计税价格的,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 |
第六条 纳税人发现主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现象,或是不严格执行评估系统的评估结果而采用其他方式核定计税价格的,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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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办法由宣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七条 本办法由宣城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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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宣城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审核表中的 |
附件:宣城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审核表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