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存量房评估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评估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操作办法(试行)》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8月13日
贵港市税务局存量房评估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工作),推进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09]10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0]10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