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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全文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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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予以公告,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8月13日



贵港市税务局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存量房评估工作)中的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解决在实行计税价格管理中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核定的争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税务机关依法、公正、公平治税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0]10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1]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贵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买卖存量房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存量房评估中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要求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处罚标准,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要求处理的权利。
第四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前台受理人员直接约谈的方式协商解决。
约谈后仍有异议的,进入本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程序。
第五条 经约谈后,纳税人对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根据相关事实阐明理由,报送《贵港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以下简称《争议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第六条 对约谈后仍有异议的存量房核定计税价格事项,采取一级审理、二级专业评估、三级合议定案的“三级复审机制”予以解决。
第七条 一级审理。由负责具体征收税务机关审理小组结合纳税人申报价格和评税系统评估结果进行讨论,并出具审理结论。
流程如下:
1.前台受理人员受理纳税人《争议申请表》后,与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一并提交审理小组初审人(一般由办税服务厅负责人担任);
2.审理小组初审人启动存量房评估争议处理机制,召集审理小组成员对争议事项进行集体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