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规定,
条款更改。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现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类别 |
个人所得项目 |
征税范围 |
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
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从事建筑、服务业、文化体育业、交通运输业(不含货物运输)等 |
开具金额达不到1000元的为0% |
超过1000元(含)的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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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无需证照经营,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 |
劳务报酬所得 |
从事设计、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 |
按税法规定计算 |
个人处置财产、无形资产 |
财产租赁所得 |
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及其他财产 |
按税法规定计算 |
财产转让所得 |
建筑物或构筑物、土地附着物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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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 |
按税法规定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