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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宣城市地税局公告2011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

条款更改。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修改后)



(2011年10月18日宣城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3号公告发布,根据2018年9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修改。)



为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提升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现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临时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按次开票金额(本公告内“开票金额”均指不含税金额)达不到1000元的,附征率为0%;按次开票金额超过1000元(含)的,统一按分行业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公告。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现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月生产经营收入在10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0%。
二、对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临时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在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地税普通发票时按次开具发票金额达不到1000元的,附征率为0%;开具金额超过1000元(含)的,统一按1%附征个人所得税。调整后的“个人临时取得应税收入开具地税普通发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对照表”见附件。
三、对临时申请开具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应按规定出具证明材料。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个人临时取得应税收入开具地税普通发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对照表

类别

个人所得项目

征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从事建筑、服务业、文化体育业、交通运输业(不含货物运输)等

开具金额达不到1000元的为0%

超过1000元(含)的为1%

个人无需证照经营,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

劳务报酬所得

从事设计、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

按税法规定计算

个人处置财产、无形资产

财产租赁所得

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及其他财产

按税法规定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

建筑物或构筑物、土地附着物

1%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

按税法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