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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5〕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 国发〔2014〕70号)要求,为深化我省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设备)对科技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提高我省科研设施设备的开放共享水平,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坚持开放共享的刚性原则。我省行政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国有科研设施设备,必须面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共享;使用财政性资金差额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设备,应根据使用情况,承担一定的开放共享任务。鼓励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科研设施设备向社会开放共享。涉及到国家秘密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不纳入开放共享范围。

  二、构建网络平台实施开放共享。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确保我省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设备纳入到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网络管理平台)。进一步调整完善湖北省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确保国家网和省网“两网”无缝对接。全省科研设施设备通过“两网”实现信息检索与发布、使用预约、共享评价、绩效奖励与补贴等开放共享全流程服务。

  三、定期开展科研设施设备资源调查工作。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资源普查工作,收集、整理、更新科研设施设备相关信息,编制《湖北省科研设施设备开放共享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包括科研设施设备的名称、指标参数、管理单位、公益属性、服务对象、服务时间、共享方式、服务价格等内容。目录在网络管理平台上面向社会公开发布。资源普查工作应加强对非国有单位科研设施设备的调查。

  四、强化科研设施设备管理单位开放共享主体责任。进口的减免税设备在移作他用之前,进口单位应当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管理单位应在科研设施设备投入使用起1个月内申请纳入网络管理平台;应当提供保管、维护科研设施设备的技术水平、专业人员等保障条件,确保高质、稳定、持续的开放共享;应制定开放共享规章制度,明确共享的对象、方式、程序、价格等,便于科研设施设备使用者共享使用;科研设施设备管理单位在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时,必要情况下,可与使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内容、费用和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

  五、规范科研设施设备使用者权责。使用者依据科研设施设备开放共享目录,通过网络管理平台,向管理单位提出科研设施设备共享使用申请,获得开放共享服务。使用者应当按照管理单位制定的相关规定,合理、妥善使用科研设施设备,使用期间应采取有效保护和管理措施,防止损毁或者丢失。使用者应严格履行与管理单位签订的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支付费用。使用者对利用科研设施设备形成的新成果具有所有权,与管理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规范科研设施设备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