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8〕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是落实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发展新动能的关键举措,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实现资本、技术、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的重要方式,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为更好发挥创业投资支持企业发展的“孵化器”作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助推器”作用和激发民间投资的“催化剂”作用,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通过大力发展创业投资,鼓励更多的资本进入实体经济,发挥金融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双轮驱动”作用,形成创业、创新、创业投资的“铁三角”,培养一批熟悉资本运作、精通现代管理的创业投资人才,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创业投资机构,发展一批可进入资本市场的科技型企业和高成长性后备企业,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实体,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创业企业发展为本,构建“实体创投”投资环境;坚持专业运作,提高创业投资行业专业化运作和管理水平,夯实“专业创投”运行基础;坚持信用为本,营造诚实守信良好氛围,创建“信用创投”发展环境;坚持社会责任,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树立“责任创投”价值理念。
二、培育多元化的创业投资主体
(三)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投资机构与投资人。创造环境吸引国内外知名投资机构、合伙人在我省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或分支机构。多渠道引进国内外创业投资基金、私募基金、产业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投资机构在我省开展创业投资业务。鼓励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等投资者在我省开展投资业务。(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培育各具特色的创业投资主体。鼓励上市公司、在鄂央企、产业龙头企业等机构参与创业投资,促进产业整合与发展。支持我省民营企业、投资公司等具备一定资本实力的企业,通过新设企业、变更登记、增资注册等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个人通过依法设立一人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湖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创业投资人才政策。坚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与培育省内优秀创业投资人才并重,依托省人才计划,引进一批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急需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发挥境内外专业培训机构、高校、专业投资机构的优势,建立一批创业投资人才培训基地,对我省创业投资行业急需的各类高管人才、专业人才实施优才培训计划。鼓励各地出台支持创业投资的人才政策和奖励政策,形成多层次创业投资人才梯队结构。(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扩大创业投资资金渠道和规模
(六)创新国有资本投资机制。鼓励国有机构参与创业投资活动,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政府投融资平台等机构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制定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管理与考核办法,建立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机制。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允许国有创业投资管理团队及人员持股、参与利益分红和跟投。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市场估值方法对股权投资进行定价。(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投融资模式创新。鼓励金融机构与投资机构合作开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发展。支持银行和创业投资企业签署一体化协议,银行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配比一定额度的授信,直接向企业发放贷款。探索开展大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建立健全“小额全覆盖、大额有保障”的银保联动工作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与投资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建立知识产权金融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合作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开展专利保险业务。(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简化境外投资审批程序。允许外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划入被投企业。按照对内外资一视同仁的原则,放宽外商投资准入,简化管理流程,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在跨境创业投资及相关的投资贸易活动中使用人民币。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合法的投资收益。(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行武汉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有序扩大创业投资对外开放。引导和鼓励省内有实力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稳妥“走出去”,加大对境外及港、澳、台地区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积极分享高端技术成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行武汉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
(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推动设立或参股组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现政府引导基金“国家、省、市、县”上下联动,省内省外多方合作,政府引导和市场化母基金协同合作,扩大政府引导基金的撬动效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政府金融办、湖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创新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放开投资地域限制,鼓励市州县政府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在省内放宽地域投资比例限制,在计算投资金额时可将同一实际控制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在本区域的投资合并计算。(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
(十二)优化商事环境。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深化“多证合一”改革,进一步拓展涉企证照整合范围,确保涉企信息互联共享;大力推进“一窗受理、